论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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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众包网约配送员指向网络社区公众群体招募的通过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接收、检查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按照智能算法规划的线路,在指定时间内将客户购买的物品送至指定地点的人员。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16个新职业,通常民众俗称的“外卖骑手”“外卖小哥”等被正式授予官方职业称谓网约配送员。较之平台固定的专送型网约配送员,众包网约配送员以个体形式在平台从事配送工作,通过订单提成获取收入,并由自己购买商业保险。在这种灵活就业形式中,劳动者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而企业则大多占据主动权和风险管控权,一旦众包网约配
2、送员出现职业伤害问题,很难获得相应保障。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鉴于此,笔者对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展开分析,以期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伤特征与类型工伤即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和工作时间内,因从事与生产有
3、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在平台经济的灵活就业模式下,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与普通劳动者存有较大差异,其工伤特征和类型也体现了自身特殊性。(一)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特征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主体极度弱势化。依据劳动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并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
4、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J由此可见我国工伤主体为与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但众包网约配送员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导致其难以获得劳动权益保障,工伤风险倍增。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多为兼职,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在“以件计酬、多劳多得”薪资制度的刺激下,众包网约配送员近乎全职工作。由于平台开放时间无限制,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劳动
5、下的工作时长,”强制性的隐形咖班模式导致众包网约配送员出现全天无休甚至全年无休状态。这种过度劳动现象易引发胃病、腰痛、颈椎病等常见疾病,甚至导致“过劳死”。众包网约配送员和平台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很难认定,造成众包网约配送员处于极度弱势地位,很难借助法律保护自身劳动权益。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主要源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与一般劳动者工伤多来自外部环境带来的客观危险相比,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多由其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为追求订单的准时送达,众包网约配送员往往不惜以闯红灯、违章变道、逆向行车、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方式,用“生命”送“单”。平台系统规定了配送时限,但交通道路上实时路况对众包网约配送员来说是一个不
6、确定的因素。例如为避免配送时间超时,他们常常违反交通信号灯直接通行,此类行为往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大增,严重者甚至车毁人亡。(-)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的主要类型在工业化大生产模式下,职业风险与劳动行为相伴而生。使用机器和体力参与经济活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更大。职业环境的差异导致劳动者承担的工作风险及遭受的职业伤害往往“因岗而异: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根据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众包网约配送员交通事故频发,车辆伤害为该群体最主要的工伤类型。毕竟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基本工作模式是通过驾驶电动车提供配送服务,而配送途径伴随着高频的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率。为在规定时限完成
7、配送任务,众包网约配送员经常会出现闯红灯、逆行、违章变道、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极易导致网约配送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刮擦、坠车、碰撞、辗轧等事态,进而造成其肢体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颅脑损伤等损害,严重情况还可致人死亡。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指出,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快递、外卖行业共发生325起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美团”公司与“饿了么”公司共计220起,占67.7%。第二类是物理刺激引致的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除了交通事故伤害,中暑、冻伤等温度物理性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也威胁着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健康。无论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为接收更多的派送订单获得更高的佣金,网约配送员
8、始终坚守在配送岗位上。例如,夏季众包网约配送员在外卖配送途中长时间受到日光、紫外线照射,因缺乏隔热服、降温装备等预防和保护措施,他们极易出现体温升高、肌肉痉挛或昏厥等急性病,造成职业性中暑。第三类是过度劳动引发的新型职业疾病。除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发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外,众包网约配送员过度劳动还可能引发其他隐疾。“以件计价,多劳多得”的薪酬支付模式引致他们出现“全天无休”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长可能远超过法定的每周44小时的工作标准,胃病、腰痛、颈椎病等疾病随之而来。有数据显示,在武汉市,影响众包网约配送员健康问题的主要因素为胃病,占比0.32%,腰痛和颈椎病紧随其
9、后,分别达到0.21%和0.22虬此外,除胃病、腰痛、颈椎病等在众包网约配送员群体中常见的新型职业疾病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众包网约配送员作为流动性服务人员长期暴露在室外环境,工作性质使该群体承担了更高的感染风险。二、当前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相关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对我国众包网约配送员而言,相关法律制度虽宏观上囊括了对其工伤的保护,但具体工伤保险制度尚付阙如。如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
10、象覆盖全体公民,众包网约配送员无疑能够根据宪法享受各类社会保障。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具体法律法规并未对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导致相关工伤保险制度实践运行中问题颇多。(一)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众包网约配送员欲寻求工伤保护中最关键问题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毕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的保障都往往限定为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但在网络信息环境下,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间的用工关系呈现出复杂化、模糊化的新特征,其劳动关系认定困难重重。如从人格从属性角度出发,众包网约配送员虽可以在是否接受工作及交通工具的选择上有自主选择权,也没有
11、劳动时长和考勤的约束,但其仍需着统一制服,使用规范的服务术语,并接受公司薪酬计算模式及奖惩规章制度,故可以认定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如果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等因素出发,考虑到平台企业并未限制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及接单数量,他们对配送工作具有较大自主权,且众包网约配送中按件计酬的薪资发放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薪资的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众包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很难被认定为成立。(-)工伤保险缴费难进行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保险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但在平台经济用工情形下,雇主隐身化、分散化均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难以识别。在
12、外卖配送行业中,蜂鸟众包、美团众包等平台的众包网约配送员仅需注册即可进入平台进行接单配送。而平台企业在提供统一格式化的协议时,也往往刻意模糊与众包网约配送员的劳动关系,大多仅承认是经济合作关系或居间关系。此外,由于众包网约配送员进入门槛低,仅需注册即可在多个平台参与配送,故可能拥有多个雇主。以兼职为主的众包网约配送员甚至拥有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固定工作,因而无法再与平台企业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用工关系的错综复杂导致用人单位难以确认,进而造成工伤保险缴费很难实质性地进行下去。另外,即使用人单位可以确认,缴费基数与费率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众包网约配送员工伤保险缴费很难真正实现。因为在现行工伤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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