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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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目录第一章总则11.1起草原则11.2适用范围11.3适用方法11.4 勤勉尽责21.5 核查验证与合理信赖31.6 关于选聘第三方51.7重要性原则及重要性水平5第二章辅导相关的职责和实施61.1 辅导工作的目标61.2 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职责71.3 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71.4 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实施程序91.5 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需达到的效果10第三章板块定位的尽职调查113. 1上市板块的选择113.1 科创板定位123.2 创业板定位183.3 北交所定位21第四章推荐期间的尽职调查224. 1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224.1 尽职
2、调查的主要原则234.2 尽职调查的方法244.3 尽职调查的持续性254.4 重点或特定事项的尽职调查实践264.5 .1风险因素264.5.2历史沿革274.5.3股东情况314.5.4红筹架构394.5.5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424.5.6实际控制人444.5.7控股子公司和重要参股公司474.5.8董监高任职资格、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504.5.9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534.5.10发行人所处行业544.5.11销售情况574.5.12采购情况644.5.13生产情况674.5.14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724.5.15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764.5.16销售收入774.
3、5.17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934.5.18货币资金974.5.19存货1044.5.20期间费用Ill4.5.21财务报表截止日之后事项的核查1164.5.22合规经营情况1174.5.23内部控制1194.5.24独立情况1234.5.25同业竞争情况1274.5.2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129第五章持续督导阶段的尽职调查1325.1持续督导的基本原则1325.2持续督导期间1325.3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的具体职责1335.4持续督导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要点1445.4.1募集资金1445.4.2资金占用1475.4.3关联方与关联交易1495.4.4对外担保1505.4.5提供财务资助151
4、5.4.6股份解除限售1515.4.7证券投资/风险投资1525.4.8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1525.4.9委托理财1535.4.10日常经营重大合同153第六章附则154附件1特定行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南第1号一一工程类企业155附件2特定行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南第2号一一互联网企业167附件3特定行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南第3号一一消费类企业181附件4特定行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南第4号一一医药类企业197第一章总则1.1起草原则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对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制定本示范实践。1.2适用范围保荐人对拟
5、推荐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存托凭证等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可适用本示范实践。本示范实践是以保荐人对拟保荐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的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为基础制定的一般要求。本示范实践覆盖了辅导、推荐期间以及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所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项以及可以采取的核查方法,以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为基础,保荐人可以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财务、融资类型等确定尽职调查范围和方法。保荐人从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保荐业务,可以结合市场定位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适用本示范实践。1. 3适用方法保荐人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6、相关规定,本示范实践中提到的尽职调查方法、程序和要点以及需要取得的工作底稿,是从如何更好履行保荐人尽职调查职责的行业普遍共识中提炼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保荐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的尽职调查方法,也可以采用本示范实践中没有提到的尽职调查方法。根据不同个案情况,保荐人本着合理尽职调查原则,可能需要对尽职调查的任何方面进行额外调查;同样地,某些特定个案的情况可能显示无须做出本示范实践所指出的核查方式。在此情况下,并不表示保荐人未能进行合理尽职调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1.4勤勉尽责保荐人从事保荐业务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诚实守信,秉持勤
7、勉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做好合理、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支撑其得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和上市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结论。保荐人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客户、供应商等机构和人员的配合,如因隐私、保密或其他规定未能全面配合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保荐人应当采取恰当的替代尽职调查程序,并评估前述未能获取资料的受限程度整体上对尽职调查真实性的
8、影响程度。保荐人还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有重大缺陷的,应当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其规范和整改。1. 5核查验证与合理信赖保荐人在履行以下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1、全面阅读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等);2、评估证券服务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评估其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公平、合理、完整,是否符合证券服务机构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评估其核查范围是否与其所
9、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符,有无限制;评估其为出具专业意见获取的核查资料是否充分、可靠;评估其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能否有效支持其出具的专业意见等;3、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印证,如询问证券服务机构、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走访,采取必要的补充函证、抽盘等程序。如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保荐人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如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保荐人应当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保荐人经过审慎核
10、查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保荐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保荐人明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但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不能主张其属于合理信赖;4、保荐人应当就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具体依据和全部工作过程制作详实的工作底稿等记录,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的确定方法、论证过程及结论,以证明其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础,不得简单复制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底稿等资料;5、保荐人应当建立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
11、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充分考虑其执业风险,重点围绕前述四个方面,明确合理信赖的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取得能支持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充分证据。保荐人应基于专业经验,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所载资料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存在不合理或者未予关注和核查的事项,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进行尽职调查,以形成自身独立意见。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
12、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1.6关于选聘第三方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的服务的,保荐人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保荐人需要调查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执业记录,了解所聘请的第三方和具体参与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需要的资质,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记录,保荐人应明确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复核其工作成果和结论。1. 7重要性原则及重要性水平保荐人应当明确自身尽职调查职责,
13、结合发行人自身业务、财务等特点设计适合的核查程序,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合理判断,适当选取核查方式、厘定相应情形下适用的重要性水平。第二章辅导相关的职责和实施1.1 辅导工作的目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需要经过辅导机构的辅导,并通过辅导验收后才能够进行发行上市材料的申报。辅导过程也是持续尽职调查的过程,因此辅导人员要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调查了解发行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达到以下辅导工作的目标:(1)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辅导对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辅导对象具备独立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3)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其他辅导应达到的要求。1.2 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职责2. 2.1辅导机构通常由发行人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来担任。保荐人作为辅导机构应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进行辅导工作。3. 2.2保荐人在担任辅导机构的过程中需履行的职责如下:(1)制定完善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2)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指导辅导对象对存
15、在的问题进行规范;(3)引导辅导对象树立参与资本市场必备的敬畏市场、诚实守信、严格自律、遵守法制、回报社会意识;(4)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5)引导辅导对象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2.3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2. 3.1保荐人应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辅导的具体内容,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3. 3.2保荐人应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
16、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由辅导小组成员或内部、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 3.3保荐人应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5. 3.4保荐人应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3.5保荐人应督
17、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2.3.6保荐人应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法律权属问题。2.3.7保荐人应督促规范辅导对象同业竞争问题,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2.3.8保荐人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2.3.9保荐人应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2.3.10保荐人应督促辅导对象设立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2.4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的实施程序2.4.1保荐
18、人作为辅导机构应当充分了解辅导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对辅导备案、辅导期间工作进展汇报、辅导工作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根据上述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工作。2.4.2保荐人可根据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及实施手段:(1)辅导前期重点在于摸底调查,形成辅导方案并开始实施;(2)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3)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2.4.3保荐人可采取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保荐人和其他作为辅导
19、成员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工作应制定辅导教程。2.4.4保荐人应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底稿,并将其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2.5保荐人参与辅导工作需达到的效果2.5.1辅导对象应具备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辅导对象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辅导对象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辅导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20、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若辅导对象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况,辅导机构应当在辅导期间,要求辅导对象对涉及财务内控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或纠正,原则上在审计基准日之前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检查,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2.5.2在经过辅导机构的辅导后,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应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为法人或其他形式的,应当督促其法定代表人、基
21、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等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板块定位的尽职调查3.1上市板块的选择3.1.1 我国境内由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构成定位清晰、协同互补、错位发展、有机互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各板块之间具有不同定位,主板行业限制较少,上市条件较为单一;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聚焦“硬科技”;创业板强调“三创四新”,实行行业负面清单制度;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
22、质量发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项目,保荐人在立项前或辅导备案前需要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与发行人一起初步协商拟上市板块,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和判断。3.1.2 保荐人在项目辅导备案后,首发申请文件未正式报送前若拟对发行人拟上市板块进行调整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变更程序,并充分关注板块变更的原因是否合理和充分,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变更后的板块定位。3.1.3 保荐人需要在首发申报前、在审期间和过会后上市前全过程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板块定位和相关板块的上市标准进行持续关注和核查,若发行人在在审期间或过会后发行上市前通过尽职调查不再符合所
23、选择板块的定位或相关板块的上市标准,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汇报,并履行相关的程序。3.1.4 发行人上市后,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需要持续关注发行人板块定位的相关事项的重大变化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的职责。3.2科创板定位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领域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3. 2.1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保荐人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或产品、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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