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合规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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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合规吗?在政府类项目融资实践中,我们常见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还款来源的情形主要有:直接承诺以资金偿还(已被禁止)、基于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财政支付资金偿还、基于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付费资金偿还、以针对项目或者客户的政府补贴资金作为贷款还款来源等。以政府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还款来源的项目,在以往会因贷款还款来源可靠、稳定,通常被视为优质项目。随着政府隐性债务监管的不断加码,我们现在反而谈“财政资金”色变,很忌讳将“财政资金”和贷款还款来源关联起来。对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还款来源的业务,我们一方面不能一刀切地认定都不能准入;另一方面,要仔细分析业务模式及融资方案,确保业务合规。
2、本文将结合现有文件相关规定及银行金融机构在业务实践中的做法,对常见的业务情形及合规性进行讨论、分析。情形一:直接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常见的业务模式:由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并由人大确认。合规性分析:不合规。此类业务模式在2017年以前较为常见,而随着2017年后决策层越来越严厉的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类业务模式因不符合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被纳入整改范围,因而逐渐式微,目前已被明文禁止。2013年决策层开始全国摸底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并开启了第一轮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3】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要
3、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并修订了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但2014年后在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产业基金等领域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比比皆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创新出各种模式规避预算法与43号文的规定,产生了大量的隐性债务,这些债务无论是用何种合法模式去包装,最终还款责任实质上都由政府承担。
4、2017年决策层再一次严厉整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2017年7月14-15日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
5、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密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以下简称27号文)对隐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甄别,财政部设立了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存量业务大多已经被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监测平台,新增业务已被禁止。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以下简称23号文)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二2021
6、年我国经济在疫情后快速修复,决策层重又收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管,银保监会密发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对此规定更为严格,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会议纪要、协议、各类函件等。不仅是禁止地方政府直接以预算内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而且进一步要求穿透看还款资金本源,“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都不允许。涉及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
7、国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343号文)、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文)情形二:基于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财政支付资金偿还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14年人大常委会对政
8、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政府采购法明确将政府采购的标的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服务”与通常所指的“政府购买服务”存在一定的差别。“政府购买服务”源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是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的一项政策部署,意在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也可以更好的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改革。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法
9、中的服务采购有以下几点区别:1 .购买主体区别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服务: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2 .承接主体区别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不包括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比
10、较宽泛,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3 .购买内容区别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4 .购买机制区别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5 .绩效管理区别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服务:暂无绩效评价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购买服务是一
11、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服务。但是2013年96号文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是否包括工程和货物,而且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等规范也比较宽松。2014年决策层收紧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行为后,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为规避政策限制转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产生大量隐性债务。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不得将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
12、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融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此外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也就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财政部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1 .进一步规范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范围。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包括各级国家机关,而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
13、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不属于购买主体,仅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时才可以参照执行;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依然不属于承接主体,因为这些主体是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其职能在于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2 .
14、完善了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在87号文规定货物、工程和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融资行为;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3 .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
1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4 .明确规定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防止产生政府隐性债务。此外,102号文清晰界定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处理政府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制度体系,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制度上是衔接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虽然仅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但服务的范围与政府采购定义的服务范围是一致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和监督管
16、理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将迎来第二次修订,政府采购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相关的制度将更加完善。常见的业务模式:政采贷业务、施工方以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为依据融资合规性分析:(-)政采贷业务合规性分析政采贷业务是指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参与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并获取该采购项目的融资服务。对政府采购承接主体融资进行明确规定的是102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本质上是承接主体以政府购买服
17、务合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鉴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制度衔接性,政府采购合同承接主体也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这就从政策层面明确了政采贷业务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合规性。此类业务须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采购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须合规,按照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确保纳入采购目录指导范围的才可实施政府采购;二是先预算,再采购,须确保采购项目对应的付款资金已经纳入政府预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采贷业务的合规性须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开招标(相关招投标信息可在公开平台上查询);(2)签
18、订政府采购合同;(3)涉及采购资金纳入预算。如何核实是否纳入预算,一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查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二是根据涉及部门取得的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案例1:某公司主营智能交通和智慧停车产品的研发及相关维修服务,其中标了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安设施维护项目,合同总价款400万元。以此合同为支撑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还款来源为该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财政支付资金,该业务是否合规?合规性分析:合规。该业务模式为典型的政府采购类贷款,业务模式合规,业务关注的重点是审查政府采购资金是否纳入预算。案例2:某实业公司与某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关于某跨河搭桥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该合同为支撑
19、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还款来源为该合同项下的财政支付的财政资金,该业务模式是否合规?合规性分析:不合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工程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范围。(二)施工方以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为依据融资的合规性分析政府采购中较为特殊的业务就是工程类的采购,工程类采购不仅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要遵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投融资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工程类采购的融资可能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以下简称6号文)
20、中有关简称6号文)投资条例及原建”的规定。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o6号文相关规定更为详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对违反该通知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结合两份文件来看,可以明确银行业金
21、融机构不能为施工方给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施工业务提供融资,如何合规的开展此类业务,我们须明确两个问题。1 .何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中的禁止施工企业垫资规定,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那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及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虽然也是使用了政府资金的项目,但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在业务实践中区分是否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常用方式一是看项目业主单位(即立项批复中明确的单位),如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政府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则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二是看资本金来源,如项目资本金来源为财政直接拨付资
22、金,则为政府投资项目;三是查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信息会在该平台中反映。2 .何为垫资实践中“垫资”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垫资没有明确定义和规定,究竟是以施工进度为标准?还是以验收为标准?抑或以合同约定为标准?认定标准不统一,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垫资行为的界定,技术上尚有一定难度,定义相对模糊。6号文第一条第三款首次对带资承包给出了官方的定义,即:“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资施工。”根据上述定义,垫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
23、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而提供的协助,如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为准备进场而采购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或者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必需的费用,发包人未能全额支付的部分即为垫资款。(2)未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发承包方按照完成一定工作量或者形象进度作为支付周期,如承包人每完成2000万工作量或者每完成3层施工作为一个付款周期;发包人按月支付工程款,但仅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一定比例,而非全额支付的。那么到底支付多少比例才算垫资呢?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
24、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J参照该规定,如果进度款低于当期已完工程进度计量款的80%,就可能构成“垫资就这一问题在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和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中有了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该规定即将于几天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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