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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障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部门(以
2、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二)投诉人向投诉处理部门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第四条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设在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货为:(一)受理投诉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二)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督办情况:(四)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
3、研、经验交流活动;(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投诉事项涉及有关市直部门和政府的,投诉中心可协调、分转由有关市直部门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六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处理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第九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有投诉人身份证明;(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三)有
4、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投诉处理部门受理范围。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同时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条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我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第十一条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处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
5、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三)不属F本市投诉处理部门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第十二条投诉处理部门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面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当场
6、告之投诉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第卜三条投诉事项处理方式:(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分类办理:1 .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2 .投诉处理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书面回复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处理部门收到回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3 .多个投诉人就同一事项投诉同一对象的,可以合并处理。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处理期限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二)由投诉处理部门直接办理的,按以下方式对受理投诉事项进行处理:1.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2
7、 .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3 .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4 .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中止:(一)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一)投诉处理部门要求投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不能提供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终结:(一)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8、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六)经投诉处理部门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七)投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八)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工作终结,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决定告知投诉人。第十七条投诉人要
9、求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保密。第十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或者答复投诉人的:(三)应当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而未履行的;(四)违反保密制度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三)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四)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五)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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