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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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林地管理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征收工作第二条人民政府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境内
2、高速公路建设的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交通运输、财政、司法、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务、民政、公安、人社、文旅、卫健、发改、审计、搬迁安置办、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F负责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事务统筹协调工作。涉及的各乡(镇)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为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以卜.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第四条征收工作包括:(一)宣传国家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需征收的房屋及
3、附属设施等进行现场调查;(三)根据规定及时将被征收人实物指标调查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四)编制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补偿表房屋及内外设施征收补偿表报县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与被征收人签订XX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按期交付土地后,支付奖励资金;(六)与被征收人未达成XX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将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入被征收人的账户,及时申请依法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付土地;(七)组织按期交付土地和现场清表等工作;(八)负责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信访维稳工作;(九)组织
4、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清点、补偿;(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第五条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司法、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务、民政、公安、人社、文旅、卫健、发改、审计、搬迁安置办、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征收工作联席会,研究处理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决定和审杳相关政策的调整;负责征收重大个案的处理等事项。设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高速公路建
5、设征收事务性工作的管理,负费落实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补偿表、房屋及内外设施征收补偿表的编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房屋合法性,拟安置人员资格依法进行审查认定等工作。第七条坚持依法征收和阳光征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及时公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收人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公示情况进行归档留存。建立征收工作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6、第八条人民政府对在征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九条征收土地按下列程序步骤依法办理:(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拟订、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三)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五)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六)批准征收土地;(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八)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九)交付土地。第十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确定后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7、,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第十一条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和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经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合法性、拟安置人员资格依法进行审查后报人民政府认定。第十三条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要求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8、、村(社区)、组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包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申请书、不要求听证的回执),公示期为30日。多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无需听证的须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D内提交不要求听证的回执。经过研究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
9、,附具听证笔录。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5日内,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十四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五条征收资金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全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征收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收资金未按规定存储到位的,不得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十六条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制度:(一)被征收人实物
10、指标调查基本情况公示。征收机构将被征收入实物指标调杳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一)征收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收机构根据被征收人基本情况的公示或复杳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经县人民政府联席工作会议审核后公示。两榜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公示。两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被征收人申请复查的,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机构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审核公示或复查结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与被征收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土地和房屋征收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交付土地时间以及双方权利、
11、义务的内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收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并在其按期交付土地后支付奖励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机构将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入被征收人的账户,并书
12、面告知。第十八条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FI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批准时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示。第十九条被征收人的各项征收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按规定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足额支付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缴土地权属证明,公告注销。征收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应当按期交付土地。被征收人拒不按期交付土地的,由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限期交付土地
13、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征收补偿安置第二十条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属国家重点工程,其用地包括境内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中安置点用地,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标准:(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按附表(一)执行。(二)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为线性工程,集体土地征收按两个类区进行补偿,即:爱华镇段按类区补偿;其他乡镇段按二类区补偿。第二十二条征收的宅基地、耕地、林地、经济林果、青苗、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和坟墓搬迁补偿,以现状调杳数据为准。第二十三条征收安置实行自行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以自行
14、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进行安置。第二十四条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五条宅基地补偿。宅基地(含单位和各类企业用地)补偿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两个区域,标准按表(一)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农用地补偿。农用地补偿标准按表(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地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有产权证的房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重置指导价目表的通知(政发(2019)28号)执行。在表(三)中没有名称和补偿单价的项目,请涉及的征收户提供购买时的发票或单据,由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作市场调查,协商解决。拆除建筑物实行奖励机制:通过公示
15、,下发拆除通知之日起,130天内拆除的奖励100oO元。第二十八条苗圃、苗木、林木征收补偿、青苗补偿、坟墓搬迁补偿和其他补偿等按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第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82号)执行。具体标准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表(八)和表(九)执行。第二十九条征收涉及三线(电力、移动、电信)迁改项目由产权单位(人)自行编制迁改方案,预算所需迁改资金,由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交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协商解决。第三十条安置人员的范围:(一)户籍在该地区正常居住人员;(二)服现役的军人;(三)大中专在
16、校学生和毕业后未被招录到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未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人员;(四)依法收养和随婚迁入人员;(五)服刑和拘役人员;(六)其他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第三十一条农村宅基地范围(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二)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持有合法产权登记的按产权证实际面积给予确认。(三)未取得产权登记的,1982年以前的,确认为历史性建筑,按实际面积进行认定;行82年以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17、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执行。(四)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参照企业用地范围界定。第三十二条人员安置方式采用农业安置.,需调剂耕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剂,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措施。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口解释。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被征收宅基地,采用自行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三十五条搬家费及租房费。按实际搬迁人口,每人补助搬家费100O元(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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