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FBM-CLI-12-547326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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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
2、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
3、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的认定,市级、县(区)级劳务品牌的认定由各级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劳务品牌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配合进行。第六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即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各类劳务品牌认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
4、、领域。第七条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当地劳务品牌。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针对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分类实施。第九条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二)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品牌带动就业人员超过IOOOO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有较强的影响力;(三)具有显著区域特征,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四)具有过硬技能特征,从事该行业的劳务人员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技
5、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符合相关从业标准。第十条企业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三)属于十大工业产业、12大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等行业领域以及具有突出地域特点、省内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1200人,培训后从事该行业人员超过6
6、00人;2 .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500人;3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五)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率不低于60%,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六)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发布公告。省级人社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第十二条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据认定标准,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第十三条初步筛选。由县级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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