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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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2、。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数据引领的原则。第四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其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上级交通
3、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第七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订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行业标准。(二)组织制定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对我省公路工程定额进行测定、编制、补充、修订和解释;(三)负责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的业务指导。对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监督;(四)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较大及以上变更、工程决算等造价审查工作;(五)负责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考核评价;负责我省公路
4、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六)定期发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指导价格信息;(七)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造价依据等。(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三)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包括并不限于项目投
5、资计划台帐、合同台帐、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计量支付台帐、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等,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四)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包括并不仅限于公路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以及合同、计量计价、变更、结算等内容;(五)建立造价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造价管理工作信息化;(六)配合我省公路工程补充造价依据的测定工作;(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
6、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变更、新增单价和结算等造价审核控制工作,规范造价行为,履行监理职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建立造价管理台账,规范造价行为,对编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配合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补充造价依据的测定和造价信息采集工作。鼓励施工单位编制企业定额。第十二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咨询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造价依据等,依法依规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对造价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三条从事公路
7、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编制、复核,造价人员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第三章造价依据第十四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并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第十五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
8、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第十六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补充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七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八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应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9、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进行编制。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我省补充规定等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110%以内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超出原因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与概算文件同时报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
10、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条款、新增单价确定原则、材料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招标控制价与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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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公路工程 造价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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