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docx
《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公司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促进国有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纪律,健全国有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国有公司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县财政局委派,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的管理人员。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国有公司执行财务监管。被委派国有公司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四条下列县
2、级国有公司应当委派财务总监:(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是否委派财务总监。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财务总监的委派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二)具有
3、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七条县财政局采用委派方式,从县财政系统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中委任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任职证书。第八条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既可以一人负责一个单位,也可以一人负责多个单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过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
4、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委任期满,由县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任或者解任。财务总监在同一国有公司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一条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任同一国有公司的财务总监。第三章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国有公司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县国资中心报告;(二)督促、指导、协助国有公司建立健全
5、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三)督促国有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四)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六)参与监督和管理国有公司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对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财务 总监 委派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10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