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坚决打赢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持久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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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课:坚决打赢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持久战”同志们: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只要存在腐败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吹冲锋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不断巩固发展。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腐败顽疾犹如病毒变异,“自调节”“自适应”功能强大,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仍然需要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隐性腐败的内涵剖析和主要形式(一)隐性腐败的内涵剖析。所谓“隐性腐败”,就是隐蔽性更强、权力寻租手段水平更高,更难以查办
2、的腐败行为。与显性腐败相同,隐性腐败本质上也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所有腐败分子的主观心理也如出一辙,体现为“八心”。一是“虚无心”,即表面信仰坚定,实则信念丧失;二是“贪婪心”,即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三是“玻璃心”,即顺境进取、逆境颓废;四是“享乐心”,即台上遒貌岸然,台下放纵欲望;五是“宠溺心”,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六是“做秀心”,即口号震天响,行动轻飘飘;七是“狂妄心”,即目空一切,唯我独尊;八是“慵懒心”,即身在其位,不谋其政。反腐倡廉高压态势下,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直接受贿衍生为间接“生钱”,传统腐败演化为膨挪转移式腐败。直接、单一、简单的显性腐败好比“劫道”,更易被发现和调查;
3、伪装性更强的隐性腐败好比“做贼”,“旧酒装入了新瓶“,更容易污染政治环境、腐蚀社会风尚。(二)隐性腐败的主要形式。“逃逸式”离职投机钻营,隐性腐败以权谋私。“逃逸式”离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取好处,这种腐败形式隐形变异,危害更加持久。“逃逸式”离职腐败更难被发现和查处,其因有三。一是腐败动机经常潜藏于形式多样的、看似合规的“理由”之中,更加隐蔽,比如打着因病早退、下海经商、钻研学术等“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腐败机会更加分散,腐败收益的延期获取使得腐败链条延长多变。比如,个别党员干部在在职期间
4、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给予利益关联公司或者个人特殊“关照”,并不即时收益变现,而是在离职以后把“储蓄的腐败机会”兑现为“现实的腐败机会”。三是腐败成本更加散碎。虽然当前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在职的党员干部,而当腐败分子以“合规”理由离职后,以“期权变现”“投赞入股”“企业兼职”等名义逃避惩处,往往会使党纪法规的效力大大弱化,其腐败行踪更难发现,腐败案件更难查处。披着合法经济交往的外衣,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形式上看,此类隐性腐败往往以签订能够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作掩护,看似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市场经济交易规贝1.但其背后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就是以明显低于市
5、场的价格或者实际并不支付价款而获得远超正常经济交往的收益,本质上都是商人通过利益输送与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交朋友”,各明所欲、各取所需。表现之一是打着理财投资的幌子以权谋财。例如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陶诚华,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取高息、出资入股、间接持股,以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等方式援转腾挪、低买高卖。表现之二是以“合情”的人际交往收受贿赂。根据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属于合情的人际交往关键在于是否接受请托事项而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官商之间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机会“礼尚往来”。表现之三是通过“旋转门”、艺术“雅贿”实现
6、收受贿赂。个别党员干部在在职期间“提前筑巢”,为不法企业牟取私利,事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等形式在关联企业领取“定制高薪”;个别党员干部为规避风险不再直接收钱,而是以文墨、爱好为掩饰,把收受的贿赂以挂名著书、古玩鉴定、高价“墨宝”等形式,改头换面,逃避查处。腾挪转移式腐败大行其道,执纪调查困难加剧。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传统腐败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直接关联,顺藤摸瓜“链条式”调查取证比较容易。而隐性腐败往往会通过转移腐败交易的主体、“升级”收受钱财的手段和异化利益互换的形式对交易过程进行改造、掩饰。一种是“提线木偶”型腐败。如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原
7、党组成员、副区长彭尚松,利用亲属充当“白手套”,在工程承揽、房屋拆迁等方面伙同妻弟张文武大搞权钱交易,“幕后主使”拉项目,“台前木偶”做项目。另一种是“权权互换”型腐败。领导干部之间利用各自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审批、干部调整等方面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形成利益交换,而不直接掺杂经济往来。还有一种是“国外交易”型腐败。领导干部与请托人腐败交易的行为、结果不再局限于国内,而是拓展到国外,具体而言就是,领导干部在国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他人在国外与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完成利益输送,比如为领导干部支付子女留学费用、帮助领导干部进行
8、海外投资等,以此逃避党纪法规的监管和查处。二、深入思考,牢牢把握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和滋生原因(一)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特点之一:腐败目的的多样性。传统腐败的常见目的是通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手段获取不法经济收入,但综观近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典型案件,党员干部腐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追求不法经济收入,而扩展到不当政治诉求层面。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这说明新型的隐性腐败已经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点之二:腐败主体的广泛性。按照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9、腐败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比如领导干部的家属、秘书、司机及亲朋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政治骗子”和“政治据客”已经成为新型的权力寻租主体。特点之三:腐败过程的间接性。传统腐败讲究“拿钱办事”,随着党和国家惩贪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腐败过程的“曲线交易”特征愈发明显。时间维度上,不再追求不法利益的即时变现,而是“先投资,后收益”,待离职后再谋求权力寻租的兑现。空间跨度上,不再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利益输送,而是掺杂更多的中间人、中间环节,比如领导干部培
10、植“亲信”或者利用亲属充当“台前木偶”,自己则躲在幕后实际操纵。交易形式上,不再追求短平快的“吃拿卡要”,而是通过虚假的法律关系掩盖以权谋私的不法本质,比如腐败分子充当“影子股东”,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取非法收益。(二)隐性腐败的滋生原因原因之一是“四风”问题改头换面,潜入地下。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隐性腐败层出不穷,“围猎”者绞尽脑汁、因人下套,“被围猎”者甘之若饴、缴械投降,腐败滋生的土壤依然存在。原因之二是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个别高校党委、二级院部党组织对“三重一大”议事事项集体决策透明度不高,执行民主集中制时打折扣、搞变通;部分党员
11、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严重,以党组织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把分管领域当作不受组织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原因之三是制度疏漏。建章立制不怕“亡羊补牢”就怕“掩耳盗铃”,不怕“下笼无虾”就怕“牛栏关猫”,高校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象牙塔”内的腐败更不易被外界发现,特别是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领域,反腐惩贪的制度供给一旦滞后或不足,就会让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三、正视问题,切实增强高校隐性腐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一)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干事创业政治生态曳待改善。问题之一:人事招聘暗箱操作,近亲繁殖藏污纳垢。河南省事业单
12、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聘。高校里同学、同门、同乡等关系复杂,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背靠“山头”助长近亲繁殖。表现之一是因人设岗,量身定做,非必要性地设置招聘壁垒,故意抬高考生报考门槛,降低招录比例。表现之二是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相互请托,恶意串通,比如笔试开考前向请托人泄露考试题目,面试环节”使眼色、递条子、搞言语暗示”,打人情分。表现之三是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碍情怯面,要么敷衍了事,怠于发现问题,要么发现问题却瞒报谎报,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问题之二:行政教研本末倒置,职称评审违规支配。表现之一是
13、违背高校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初衷,个别高校存在以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压制教学科研的自主性现象,行政岗成“香悖悖”,教研岗却成“冷板凳”。表现之二是校内兼职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官学一体,一边占据领导职位而在评优评先、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优先甚至排他的支配地位,一边头顶学术光环参与职称评审、资源分配,利用领导身份以权谋私。(二)党委巡察落而不实,“利剑”作用发挥有待提升。自2020年4月教育部党组正式出台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高校巡察作用日益显著,但问题同样不容小觑。表现之一是巡察机构和巡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不足。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纪委或者组织部,缺乏独立
14、的党委巡察职能部门;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虽然单独设立处室,但领导干部以兼职为主或基层巡察干部不足;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能够按照要求划拨经费、配备人员,但专职巡察干部由临近退休或新近入职的教职工充任,要么“躺平”思想严重,要么工作经验缺乏。表现之二是巡察担当意识不强、威慑成效不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巡察就是高校内部的“自我体检”,没必要“动真碰硬”,甚至认为“吹毛求疵”的巡察会干扰学校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一些巡察干部在巡察就是“找事”思想的指导下,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在处理巡察工作时避实就虚、应付差事,从而导致“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利剑作用难以发挥。表现之三是监督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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