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第一案!资管通道业务是否有效?且看最高院怎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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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新规第一案!资管通道业务是否有效?且看最高院怎么判一、引言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规定,对资产管理“实行穿透式监管”,此举标志着资管业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由于裁判规则的独立性,过去司法机关通常会避免直接运用监管政策作为案件判断依据,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对资管纠纷的裁判规则产生影响?本文将以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借款合同
2、纠纷案(120151民二终字第401号)为例进行解读和分析。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做出判决,是资管新规出台后法院在案件判决文书中对资管新规内容进行直接认可和援用的第一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笔者将透过本案解读相关资管业务的监管政策,分析资管新规在法院司法裁判中的影响,预测其在将来金融纠纷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趋势。二、案件概况(一)案件综述与交易架构本案中,2011年10月8日案外人包商银行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包商银行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光大兴陇信托以信托贷款形式指定出借给北大高科公司信托贷款2.8亿元,本金和利息收入均归包商银行享有;光大兴陇信托向包
3、商银行收取信托费用。由此,2011年10月9日光大兴陇信托与北大高科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另外,2011年10月9日领锐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信托资金保证合同,领锐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10月9日北京天桥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信托资金抵押合同,北京天桥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署后,2011年10月11日光大兴陇信托依约向北大高科公司一次性发放信托贷款,但是北大高科公司到期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由此形成本案诉讼。本案所涉及的银信通道业务交易架构如下图:银行资金购买委托方伯托计划伯托公司担保人包商银行.兑付本金与收益光大兴陇信托领锐公司G招信发起设立缶托计授俗
4、划,发放便托贷款/到期还本付息融费企业抵押报保北大商科北京天桥公司(二)争议焦点1、信托借款合同的合同效力融资企业北大高科公司认为,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应属无效。信托公司光大兴陇信托认为,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都是国家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开展的合法业务。光大兴陇信托根据包商银行的委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北大高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符合信托法及信托业相关监管规定,合法有效。2、借款利息的确定标准融资企业北大高科公司认为,案涉贷款资金来自包商银行,属银行为谋取高额利息而通过信托方式发放的贷款。包商银行作为
5、有权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了取得高额利率而通过信托公司放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案涉信托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北大高科公司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支付案涉借款利息。信托公司光大兴陇信托认为,本案所涉信托计划合法有效,光大兴陇信托属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任何限制,光大兴陇信托有权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本案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既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借款总利率水平也没有超
6、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或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应予支持。(三)法院裁判1、本案有关合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信托贷款本金来源于包商银行,借款人北大高科公司系包商银行指定,光大兴陇信托既不主动管理信托财产,也不承担业务实质风险。因此,案涉信托贷款属银信通道业务。根据当前国家金融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但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发生在2011年,属上述金融监管政策实施前的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对于此类存量业务,资管新
7、规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减少存量风险,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据此,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北大高科公司有关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2、借款利息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光大兴陇信托属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案涉信托贷款业务亦属依法设立、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故案涉合同关于贷款年利率按11.808%计、逾期还款利率按17.712%计的约定,对北大高科公司具有法定约束力。三、本案的若干启示(一)银信通道业务的规范要求1、通道业务的定义及起源“通道业务”并非法律概念,我
8、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界定其概念,但在监管层面已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最早银监会在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将通道业务信托定义为“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调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资源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负责风险提示、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总的来说,通道业务的产生根源于实体经济市场的需求,同时更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而设计的创新业务模式。1就本案的银信通道业务而言,2017年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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