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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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
2、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差异化管理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建、
3、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与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全市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具体经办和直接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存储。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体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按照联合体份额分担比例分别存储。第六条总包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应当
4、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存储现金,或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保证人)办理出具以农民工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担保保函。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总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工程开工信息告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七条总包单位单个工程(以施工合同为准)工资保证金额度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计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施工合同总价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工程总包单位在签订该施工合同前年内
5、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经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八条总包单位选用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我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存储。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命名为:“总包单位+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同一个银行专用账户。第九条选用现金存储方式的,同一个总包单位在我市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总包单位现金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已达最高限额的,新承建的工程填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管理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加
6、具意见,不再存储工资保证金,将该工程纳入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共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多存、误存资金,由存储单位填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同意,可返还多存、误存资金。第十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本金。第十一条总包单位选用保证担保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证人应向总包单位开具保证担保办理凭证,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保证担保保函。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
7、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不得设置免赔率或免赔额。第十二条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支付的,总包单位应当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续保完毕。第十三条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一)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第十四条具备以F条件: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并经国
8、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保证保险条款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二)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三)首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每年更新);(四)上一年度风险综合评级应为B级或以上(每年更新):(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六)如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第十五条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二)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近两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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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工程 建设 领域 农民工 工资 保证金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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