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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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规定的市城区范围是指城中街道的沙尾邨社区、仓岗社区、城东社区、城中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沙尾社区、渔业社区、花街社区,东城街道的马田社区、窦口社区、陶丽社区、槎山社区、黄岗社区、沙田园社区、东方红社区、玉城社区,贞山街道的碧海湾社区、贞山社区、邓村社区以及大沙镇的誉城社区的管辖
2、范围。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人才公寓除外)。市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筹集。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事项审批。发改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公布市场租金价格,并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建设、维护和管
3、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收入情况及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核实。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纳养老保险及领取退休金情况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申请对象自行提供个税纳税记录进行替代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贲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存款、有价证券等有
4、关情况进行核实。民政、公安、社保、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信息平台应当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资源共享并与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共享渠道。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镇(街)、居(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城区公租房受理、审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城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镇(街)、居(村)委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户籍等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受理、资格初审、协助城区
5、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等工作。第n申请和批第六条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城镇户籍退役军人及军烈属、市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城区范围内工作的稳定就业环卫工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第七条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含赠予、继承、买卖)过自有住房(因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或因重大疾病、离婚析产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 .已办理预购
6、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 .继承所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4 .离婚所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5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6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四)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本市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 .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2 .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3 .申请人及配偶以外的共同申请人另组家庭且
7、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五)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用工单位所在地及工作地点须在市城区范围内,且由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购买养老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稳定就业环卫工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要求)。第八条申请公租房保障除具有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须为市城镇户籍。(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须为市农村户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已连续购买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或以
8、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已连续购买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四)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人应是非市户籍人员,已在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购买养老保险累计达3年以上(含3年);申请时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购买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五)退役军人、军烈属:申请人须为市城镇户籍。(六)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申请人须在市城区范围内环卫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市城区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
9、条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九条申请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市户籍人员申请市公租房,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非市户籍的仅限于其在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在市城区就读的子女。非市户籍人员申请市公租房,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市工作的配偶和在市就读的子女。第十条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市户籍的申请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一)市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10、;(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再婚的提供前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和现时婚姻的结婚证;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四)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年薪、奖金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分红所得;有分红的,提供分红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无需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但有劳动能力的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为核定标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的收入证明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
11、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政府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为证明;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家庭)的可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为证明;其他保障对象由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居(村)委会、镇(街)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五)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六)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查表。
12、该表核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及其房产、宅基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自我评估价值。第十二条申请公租房除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不同的保障对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三)退役军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军烈属相关证明材料;(四)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申请公租房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以市住房保障
13、管理部门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第十三条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一)受理。公租房申请可以采取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现场申请: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受理后按程序报送,户籍不在的由用人单位盖章后直接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再按程序报送。市城镇户籍退役军人及军烈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具意见
14、并盖章后再按程序报送。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市住房保障网填报并上传相关申请资料。网上受理的家庭经系统初审合格后于申请的下一个季度在市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初审不合格的家庭,做退回处理并短信告知申请人。(二)核查。1 .居(村)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公示结果(书面)及加具意见并盖章的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查表(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户籍的低收入、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无需填写)、市公租申请表报镇人民
15、政府(街道办事处)。2 .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对申请家庭人员身份、人口、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公示结果(书面)及加具意见并盖章的公租房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查表、市公租申请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3 .已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户籍的低收入、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由市民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4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社保、税务、市场监管
16、、金融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杳结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现场受理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上受理的通过短信告知核查结果。(三)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第三章
17、实物配租和租赁窗里第十四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定后,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年度、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申请人所承租的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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