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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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29日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
2、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县为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区域内乡、村道建设及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并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及统筹组织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执法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可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
4、、二级及以上乡村道、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签订项目业主授权委托书。项目业主应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
5、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和农村生态环境等因素,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
6、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同步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批复。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建设任务目标。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度完成。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农
7、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解决村道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
8、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四章招标投标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符合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要求的,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
9、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公示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省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规划项目库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价法,严禁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当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它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其指定的其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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