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审核关注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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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审核关注要点一、前言近年来,通过合伙企业(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及未备案成基金的合伙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各方不同的需求和资源的整合优势。对于存在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而言,这一收购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以解决经营上的困境,同时为上市公司引入新业务模式或注入新资产。机构投资者则具有项目资源的优势,同时具备整合各方面资金资源的能力,收购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资本运作,借助较少的资金实现相对可观的收益。此外,国有资金借助PE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在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占比越来越高,其中既有
2、整合自身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原因,也对本省市上市公司纾困的诉求,还有收购后期待上市公司迁址或返投本省市,提高本省市上市公司数量、提升就业和税收的考量。因此,实践中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不断增加。有鉴于此,笔者对监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时的关注要点进行总结及分析,以供各方参考。二、特殊审核关注要点(-)结构化安排问题在实务当中,不乏有基金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层级或类型,设置由每个层级或类型承担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的结构化安排。结构化安排实质上是利用杠杆,由劣后级合伙人承担大部分投资风险的一种形式,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越高,杠杆效应就越明显。高杠杆行为可能会对基金
3、的结构稳定性造成影响,在基金作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体时,基金本身的结构稳定性也将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因此,基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角度,尽管目前规则层面对于结构化安排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从已通过审核案例看,监管部门对于收购主体的结构化安排往往予以关注。在“强监管与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通过笔者检索到的近期案例可见,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合伙企业均不存在结构化安排,且收购方会出具相应承诺函或确认函进行确认。相关案例:中来股份、香农芯创、天喻信息、易事特(上下滑动查看全部)案例一:中来股份基本情况收购方: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中
4、来股份控制权变动情况:收购完成后,姜堰道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飞为姜堰道得的最终实际控制人。问询请补充说明姜堰道得剩余注册资本的约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资金来源、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回复根据姜堰道得合伙协议约定,姜堰道得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案例二:香农芯创(原“聚隆科技”)基本情况收购方: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聚隆科技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领信基石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请对收购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
5、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其资金均来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价款,该资金为华盈基金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外部融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案例三:天喻信息基本情况收购方: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天喻信息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汉同喻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艾迪、闫春雨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请你公司补充说明:(4)穿透说明本次股份收购的最终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回
6、复同喻投资本次股份收购的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形。就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同喻投资选造:“本企业用于受让天喻信息股权的资金系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天喻信息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天喻信息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案例四:易事特基本情况收购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易事特控制权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
7、问询请补充说明:(I)广东恒锐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合伙人取得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回复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恒锐的合伙协议,广东恒锐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约定。广东恒锐合伙人广东恒阔、广东恒健、广东粤澳、莞企发展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本企业与广东恒锐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根据广东恒锐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广东恒锐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二)存续期问题由于合伙企业(尤其是基金)在实务当中多存在存续期间相对较短的问题
8、,因此监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基于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考虑,对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问题也尤为关注。通过笔者检索到的近期案例可见,企业通常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论证存续期问题不会破坏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1 .存续期为长期;2 .合伙协议约定在存续期届满时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延长;3 .短期内不存在迫切的退出需求且合伙协议约定将来如果通过转让退出,将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即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相关案例:中来股份、天喻信息、迪瑞医疗、易事特(上下滑动查看全部)案例一:中来股份基本情况收购方: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中来股份控
9、制权变动情况:收购完成后,姜堰道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飞为姜堰道得的最终实际控制人。问询请补充说明姜堰道得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以及各合伙人在存续期内关于份额锁定、利润分配、事务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协议安排及其合理性。回复姜堰道得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根据姜堰道得合伙协议,姜堰道得设立于2020年10月16日,存续期为7年,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延长基金存续期2年。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时,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认为仍有必要延长的,可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案例二:天喻信息基本情况收购方: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天喻信息控制权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
10、动完成后,武汉同喻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艾迪、闫春雨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收购方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受让股份的原因,并结合同喻投资的合伙协议内容、存续期安排、表决机制、合伙人变更机制、合伙份额锁定安排等说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回复同喻投资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存续期的条款约定如下:2.5.1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合伙期限为长期。基于上述安排,同喻投资长期存续,且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受合伙协议约束不得随意转让,普通合伙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意见执行合伙事务,保障同喻投资及各合伙人权益。案例三:迪瑞医疗基本情况收购方:深圳市华德欣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
11、合伙)被收购方:迪瑞医疗控制权变动情况:本次变更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问询请结合华德欣润自有资金及股权转让资金支付安排、杠杆比例、融资利率及期限等,补充说明华德欣润此次受让公司股权资金来源、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并结合合伙企业性质、存续期限、相关投资者退出需求与安排,补充说明华德欣润是否存在短期内转让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可能O回复2)关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和工商登记情况,华德欣润现有的合伙期限为2014年2月19日至2025年7月27日。华德欣润存续期限为5至7年,具有稳定性。医疗健康领域作为中国华润重点布局的产业之一,中国华润将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
12、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中国华润及华德欣润短期内不存在迫切的退出需求。.综上分析,华德欣润不存在短期内转让公司股份的可能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案例四:易事特基本情况收购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易事特控制权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将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问询请补充说明:(2)广东恒锐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以及各合伙人在存续期内关于份额锁定、利润分配、事务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协议安排及其合理性。回复根据广东恒锐的合伙协议,广东恒锐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2020年6月28日)起算。因此
13、,广东恒锐的存续期为长期,直至被终止并清算。2、广东恒锐各合伙人的存续期广东恒阔为广东恒锐的普通合伙人,其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广东恒健为广东恒锐的有限合伙人,其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广东粤澳为广东恒锐的有限合伙人,广东粤澳经营期限为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即2018年6月4日)起满12年之日止(即至2030年6月4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至少12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期。莞企发展为广东恒锐的有限合伙人,莞企发展经营期限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即2018年10月19日)起满5年之日止(即至2023年10月19日);5年期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延长2年。(三)合伙企
14、业形式收购的原因问题实务当中,以合伙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模式相较通过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收购的模式而言更为少见,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如合伙企业在内部表决权安排、经营决策等方面等)有其特殊性,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以合伙企业形式收购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减持限制的考虑等会予以关注。通过笔者检索到的近期案例可见,企业一般通过以下口径解释通过合伙企业的企业形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1 .设立合伙企业本身就专门用于投资,而用特定合伙企业进行收购系由于标的企业属于该特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2 .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基金本身即为各方为受让股份而设立的基金,相较于公司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在
15、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经营方面更加灵活,且更为普遍的作为基金的存在形式。相关案例:海峡创新、天喻信息(上下滑动查看全部)案例一:海峡创新(原“汉鼎宇佑”)基本情况收购方: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收购方:汉鼎宇佑控制权变动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问询请说明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减持限制的考虑,以及如何作出合理安排以保证实际出资人符合有关收购人锁定期的要求;回复根据平潭创投出具的相关说明,各业务版块相对独立,由于各有限合伙企业均有专门的投资方向,因此设立平潭创投专门用于本次收购。(二)本次通过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不存在规避减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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