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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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乍经营眼务笆理的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
2、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数量、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
3、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并决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北湖区和苏仙区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发改、人社、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通信、网信、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其规定条件、程序依法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服务所在地设立线下常驻服务办事机构,并具备与线下规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二)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
5、应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结果,以及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
6、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七)为鼓励网约车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提交线下服务承诺书,承诺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服务所在地投入的车辆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政策要求,并载明不兑现承诺的法律后果;(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7、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可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其中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北湖区和苏仙区辖区(含中心城区)”,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8、;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九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按合同或协议做好其善后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9、)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湘L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纯电驱动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H)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车辆排放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外观、颜色不可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相似,不
10、得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灯、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IOO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九)车辆登记所有者为个人的,其车辆需接入经营所在地经批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同意承担该车辆相应承运人责任险的说明;车辆登记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其他批准从事且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
11、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证明材料;(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四)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五)车辆
12、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八)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合同或证明材料,其中应当明确表明平台公司同意车辆入网并同意承担该车辆承运期间发生的承运人责任;(九)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
13、应出示相应申请材料原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
14、门通过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及车辆保险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网约车在同一时间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
15、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
16、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二)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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