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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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摘要掩隐罪的适用在全链条打击电诈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适用率激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掩隐罪有明确的入罪边界,以便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经由实质解释可知,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包含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二重构造。根据该二重构造可将掩隐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化,并据此合理划定掩隐罪中“其他方法”的边界,以及为主观明知的认定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规则。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能够期待协同互助且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意思联络。关键词掩隐罪;入罪边界;识别;追缴;共犯一、问题的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
2、下简称掩隐罪)在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一案双查”力度的当下,司法适用率激增,重要性凸显。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据统计,“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o1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实践”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准确划定掩隐罪的入罪边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要求。与此相对,我国学界对掩隐罪的专门研究文献尚待补足。3因而,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掩隐罪的入罪边界包含罪与非罪
3、、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其一,就掩隐罪之罪与非罪而言,掩隐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界定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待厘清。法条对该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以“其他方法”为其兜底。尽管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掩隐罪解释)第10条第2款对“其他方法”作出了规定,但是以“等”字结尾,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4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是难以穷尽社会生活中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的“。5在实践中,出现了脱逸司法解释列举事项的行为,例如,将非法收购的原油炼制成土柴油的行为,6以及更换
4、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7对此如何认定引起了相关争论。如果不从法价值层面厘清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就无法得出哪些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具有同质性,也无法真正界定清楚“其他方法”的范围。同时,本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明知。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8规范性司法文件对主观明知予以列举,例如,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洗钱罪解释)第1条列举了7种推定情形,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的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23海砂纪要)中亦列举了10种推定情形。前述众多情形背
5、后是否有着清晰的司法认定标准?基础事实与待定事实之间的关联度是否一致?这些问题也尚待解答。其二,就掩隐罪之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而言,本文主要研讨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的区分。在实践中,区分标准主要看双方有无“事前通谋”。然而,就事前承诺收购赃物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实践中存在争论。9就诈骗前承诺帮助取款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也出现一、二审裁判结论不一的现象。10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区分涉及帮信罪的法条性质及其法益认定,为避免论述失焦,本文仅讨论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由此,本文首先从法价值层面界定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揭示其
6、妨害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之二重构造,在此基础上解决其客观行为划定与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继而在明确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的基础上,最终以意思联络之具体程度作为掩隐罪与上游共犯的区分标准。二、掩隐罪的罪与非罪边界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的集中表达,法律条文的背后体现出立法者所保护的法价值。因此,“法益乃成为解释与适用不法构成要件所不可或缺的指标,唯有通过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才能妥适而明确地解释不法构成要件,正确无误地把握不法构成要件本所要掌握的犯罪行为。11探析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是解决其客观行为认定与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的关键。(一)掩隐罪的保护法益1 .既有观点分析域外相关理论并非界定我国掩隐罪保护法益的
7、合理之选。我国当下存在两种对掩隐罪保护法益的界定方式:一为司法秩序说,二为混合说。前者的经典表述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2掩隐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13“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司法追查权”。14这些定义都从掩隐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章节出发,以司法秩序为核心展开,可称为司法秩序说。混合说则认为:“赃物罪使犯罪形成的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存续从而妨害了侦查、起诉、审判作用。另外,国家的司法机关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就前者而言,赃物犯罪侵害了国家的追徽权;就后者而言,赃物
8、犯罪也侵害了本案被害人的追求权。”15这一界定综合了违法状态维持说、追缴说、追求权说。追缴是我国司法秩序中的重要内容。违法状态维持说是德国当下的通说。16追求权说则是日本司法实践与学界在界定赃物罪保护法益时首要考虑的内容。17应当看到,违法状态维持说难与我国立法兼容。该说之所以在德国成为通说,是因为德国刑法典第259条赃物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他人因盗窃或其他违法损害他人财产行为而取得之他人之物,18维系了赃物犯罪所针对财物的物理同一性,确保了违法状态的延续。与此不同,我国掩隐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收益包含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这里的孳息、租金
9、已然丧失了与之前赃物的物理同一性,切断了违法状态的延续性。同样,追求权说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日本刑法典第39章赃物罪介于第38章侵占罪与第40章毁弃和隐匿罪之间,将其定性为财产犯罪并无问题。与此不同,我国的掩隐罪并未规定在财产犯罪体系中,而是属于刑法分则第6章第2节妨害司法罪,且其上游犯罪十分宽泛,只要是对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实施窝藏等行为即可成立本罪。这说明我们不能将掩隐罪视为对被害人行使追求权的保障,否则势必无视司法秩序的公权力属性,不当缩小了法益内涵。此外,采取追求权说无法合理说明为何掩隐罪的量刑有可能超出上游犯罪。具体来说,在上游犯罪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场合,掩隐罪的
10、量刑有可能落在3年到7年的幅度内。根据2015年5月29E1.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掩口急罪解释)第1条的规定,数额是掩隐罪的入罪条件之一。然而,2021掩隐罪解释从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秩序的立场出发,取消了入罪时的数额要求,其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3年到7年的量刑幅度。尽管掩隐罪之量刑一般不超出上游犯罪是维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要求,但这限于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一次犯罪行为而言。19在从不同行为人手中多次收购犯
11、罪所得的场合(例如甲盗窃被害人5万元财物,将该财物拆分销售给乙、丙、丁三人,戊分别从前述三人手中收购),下游犯罪的量刑完全有可能超出上游财产犯罪。20采取追求权说无法为掩隐罪量刑高于上游犯罪的司法裁判提供正当性基础,因为对追求权加以妨害的不法严重程度,不可能超出对追求权从源头上的破坏,即上游犯罪的不法。据此,将掩隐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司法秩序是正确的理论进路。在日本,学者一方面出于维系赃物罪仍然是财产犯罪的初衷,将其保护法益界定为追求权;另一方面,为了合理说明赃物罪之刑罚重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不得不从本犯助长性、利益参与性等方面说明原因。21这导致日本的赃物罪越来越具有侵犯秩序的一面,甚至有
12、学者将其法益界定为“对财产取得罪予以禁止这种刑法规范的实效性“。22可以看出,前述观点已然将赃物罪视为秩序犯罪。从日本对赃物罪保护法益的观点演变可知,我国将掩隐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的体例安排,可谓明智之举。尽管以司法秩序作为界定掩隐罪保护法益的进路正确,然而,将其界定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难免失之宽泛。追查与追缴也有所不同,以追查界定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有失精准。原因在于,掩隐罪涉及对物的追查,而不涉及对人的追查。妨害对人的追查的犯罪被单独规定为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可知,第312条掩隐罪便只涉及对物之追查的妨害。为了区分对人的追查与对物的追查,本文认为,将对物的追查表述为追缴
13、更为精准。一方面,结合刑法第64条“犯票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可知,追缴是立法用语,优先适用于责令退赔,且适用范围广泛。23以追缴表述,既足够规范,也能够涵盖掩隐罪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对人之诉是传统的刑事追诉路径,但是,对物之诉也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这一点从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展开的对物之诉的制度构建,24以及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所新增的缺席审判规定之中,可见一斑。既然如此,将掩隐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追缴,也将有利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2 .掩隐罪保护法益的二重
14、构造:识别与追缴首先,就掩隐罪本身而言,掩E急罪的手段早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简称犯罪所得)的空间和占有关系的“物理改变”,25而是包含利用金融手段对犯罪所得加以“化学改变”并隐瞒其性质与来源的方式。在当下,涉虚拟货币的掩饰、隐瞒行为才是掩隐罪的多发样态,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直接妨害了司法识别。具体来说,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隐罪做了第一次修正,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在行为方式中新增“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要求。根据2015掩隐罪解释的规定,“其他方法”包含“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
15、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其后的2021掩隐罪解释原样保留了该规定。从其中所包含的诸多资金转换、转移手段可知,掩隐罪中的行为完全能够包含逃避金融监管的“化学改变”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利用虚拟货币转换犯罪所得的方式已然成为掩隐罪的多发样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随着虚拟货币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当前的主流手法。虚拟货币认定难、处置难、评估难,成为打击涉诈洗钱犯罪的一大障碍。”26虚拟货币一般使用公钥和私钥的加密方法来进行交易。公钥相当于用户的地址,私钥则
16、是交易的密钥。公钥可以公开,但私钥只有用户本人知道。这种加密技术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进一步加大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金融监管难度。另外,一些新的方法也能够进一步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隐私性,加大对赃款的识别难度。例如,将多个用户的加密货币存款混合在一起,然后重新分配的混币服务(CoinShuff1.e),能够使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的原始存款来源变得更加难以追踪。从手段与目的视角审视识别与追缴之间的关系可知,识别是追缴的前提,没有识别,无从追缴。前者为阻挡层法益,后者为背后层法益。”在刑法中,大量存在为了保护A法益(背后层)而保护B法益(
17、阻挡层)的立法现象。”27这种现象既可以出现在不同条文中,例如,为了保护住宅内的各种权益,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犯罪类型中,例如,抽象危险犯中的阻挡层法益是秩序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28还可能出现在同一个罪名之中,例如,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包含秩序法益和生态法益,29生态法益是核心客体,即背后层法益,秩序法益则是手段层面上的阻挡层法益。就掩隐罪而言,识别与追缴是司法秩序的两个层面,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因而识别与追缴也呈现出阻挡层法益和背后层法益之间的关系,只不过立法者侧重于背后层法益即追缴而将其设置在刑法分则第6章第2节之中,但不影响对其法益加以层次
18、性教义学界定。因此,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包含识别与追缴两个层面,呈现出二重性构造。其次,从一体化解释洗钱罪和掩隐罪的视角出发,也可得出掩隐罪保护法益包含识别与追缴之二重性构造的结论。洗钱罪中所列举的行为手段包含一项兜底条款一一“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根据2009洗钱罪解释第2条规定,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行为,以及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前述“其他方法”。此处的“转移”,当然包含仅做空间改变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院将行为人藏匿受贿所得黄金,并将其丢弃于疏浚河道等处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的判例。
19、3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对明知是任何犯罪的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可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具体罪名不称为洗钱罪。”31这实质上将掩隐罪确立为“兜底式洗钱罪”。从前述同质化关系出发解释两者的立场被概括为“一体化解释论。32该解释论的核心观点是:“对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严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洗钱罪打击;对于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本条(掩隐罪一一引者注)规定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3该结论将掩隐罪作为洗钱罪的补充法条,不仅有着前述实践依托,还有着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
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审视洗钱罪的立法发展可知,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已经不再单纯限定于对金融工具的合法使用,而是更加注重避免洗钱行为所导致的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失控结果,34即轻行为而重结果,以国家金融监管秩序为立足点判断法益侵害,是洗钱罪的发展趋势。金融秩序与司法秩序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司法调节的滞后性,当金融监管秩序已然失序,必须通过司法秩序的介入来予以恢复、弥补。据此,洗钱罪和掩隐罪之间呈现出法条竞合中的补充关系。另外,就实益而言,将洗钱罪和掩隐罪看作统一的反洗钱罪名体系,不仅满足了我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1.ActIonTaskForce)并开展国际反洗
21、钱合作的需求,35也有利于弥补我国洗钱罪上游犯罪既有规定的有限性,36值得肯定。既然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监管秩序,其侧重于识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便后续司法追缴活动的展开,那么,作为“兜底式洗钱罪”的掩隐罪,其保护法益自然也应当包含识别与追缴两者。追缴本身便是司法秩序的应有之义。将识别纳入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则是为了发挥其补充条款的兜底功能,以截堵对洗钱行为的处罚漏洞。最后,洗钱罪包含自洗钱行为,而掩隐罪却不包含自掩隐行为的不同,不能成为将两罪一体化解释的障碍。“在我国,赃物犯罪属于妨害司法的犯罪,本犯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依然是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只是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
22、罪论处。”37这里的期待可能性,在个罪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守法意识的增强会有所变化。立法者只是在洗钱罪中对洗钱行为之期待可能性予以确认,而在掩隐罪中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二)掩隐罪客观行为中“其他方法”的划定前文提到“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和“张哈、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这两起案例。在前者之中,被告人李涛、曹某某伙同同案犯张某某、曲某某(已判刑)在大庆市大同区新华电厂北的一处树林内,用非法收购的原油炼制土柴油,后被公安人员发现。38在后者之中,张哈、方建策收购被盗电动车后,骑到傅鹰开设的电动车修理店让其换锁,傅鹰先后为其更换3辆电动车的车锁。39此外,另有一
23、则疑难案例“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此案中,刘波经陈飞介绍,从他人处先后收购了3辆五羊100型踏板车,以及2辆五羊白色摩托车。其后,陈飞将其中2辆五羊100型踏板车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磨损并换锁,将另一辆五羊100型踏板车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磨损并做了一个假的发动机号,将2辆五羊白色摩托车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磨损并换锁。40由此可知,陈飞分别实施了居间介绍、修改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磨损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并换锁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被2021掩隐罪解释第10条第2款所规定,不存疑问。存疑的是磨损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并换锁的行为。磨损不同于修改。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24、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7机动车解释)第1条中列举了6种依照掩隐罪处罚的情形,41其中仅将“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包含仅磨损或者仅磨损并换锁的行为。与此相对,法院的判决却并不区分情况,将5辆摩托车都纳入陈飞成立掩隐罪的犯罪对象之中。其法理何在,有待进一步探究。采取列举归纳的方式不可能穷尽不断翻新的掩隐行为,对掩隐行为的划定,只能够从演绎推理的角度出发,从法益侵害处寻求解决方案。根据本文所揭示的掩隐罪保护法益的二重构造可知,掩隐罪的行为可区分为妨害识别型掩隐行为与妨害追缴型掩隐行为两种。一是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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