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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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国家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站和补充到消防救援机构中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二)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中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I
2、、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辅助性消防监督管理、办公文秘、后勤财务等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五条符合
3、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一)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二)全国重点很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很。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站的规划选址、房屋建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站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执行;(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站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可以与当地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消防工作站)合并建设;(三)距离森林
4、草原火险地区较近的政府专职消防站,应当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第七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宜单独编队。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应科学编制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推动乡镇结合实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
5、优录用。第十条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欠发达及边远地区可放宽为初中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消防救援队伍急需人才,其从事灭火救援的工作时间计入定级时间。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市、县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Xo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可细化设档,与薪酬待遇挂钩。政府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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