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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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
2、实施意见。一、总则(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重大或跨区域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3、、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四)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工作主体)。(五)征收主体应当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二、征收程序(六)征收主体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紧密结合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计划。(七)依据土地征收工作计划或确定的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自预公告
4、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装修等抢建行为。违反规定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为避免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下列事项:1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 .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3 .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4 .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以外的户口迁入登记;5 .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其他社会组织登记;6 .转移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7 .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事项。征收主体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
5、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期暂停办理12个月。(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主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开展现状调查,查明其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同时工作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九)征收主体应当根据社会风险评估和现状调查结果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与房屋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
6、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土地与房屋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十)被征收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征收主体提出。征收主体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应结合听证结果决定是否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十一)被征收人在征地补
7、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与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限届满后,征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收的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主体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确定。(十三)征收主体指定的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土地
8、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征收房屋坐落地址、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2 .补偿方式;3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4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5 .违约责任;6 .争议处理方式;7 .其他事项。实行宅基地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安置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时间、相关手续等;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土地性质、建筑面积、交付时间、安置房屋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实行货币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十四)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批
9、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征收主体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认定结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十五)被征收人应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房屋。已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征收主体或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
10、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且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征收工作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听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评估报告、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公告及其结算资料、公告张贴视频和照片等。同时应在“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应用系统中录入相应档案资料。三、房屋补偿(十七)被征收范围内的以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予以补偿:1 .权属合法的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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