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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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39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2日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和生育保险。第三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第四条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是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
3、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核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将单位缴费财政负担部分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履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依法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
4、疗保险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登记。第八条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职工工资总额、人员增减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向医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每月按7.8%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每月按2%缴纳。前款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含0.3%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十条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
5、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第十一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年龄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当由单位按6%的比例,以退休人员退休前当年度的月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月补足25年的应缴费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单位和个人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按照25年计算;清偿基本医疗保险
6、费基数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按7.8%计算。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医保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一)全部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二)银行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住院医疗费报销及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支
7、出。第四章个人账户第十五条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前,职工个人账户暂按现行计入办法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不满46周岁的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L0%按月记入;46周岁及以上的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L5%按月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年养老金的3.8%按月记入。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
8、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第十七条本地住院:参保职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医院等级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递减100元,年内第三次(含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定起付标准。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镇
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94%、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报销。第十八条异地住院:1 .参保人员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在就业地或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报销时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但仍按照我市相应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2 .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探亲等期间因突发急症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回参保地报销时需持单位证明和急诊病历资料。起付标准为IOoO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5%。3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
10、确认,并由转出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备案后,可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进行异地直接结算。起付标准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5%。办理了转院转诊手续,但由于个人原因未在就医地进行直接结算,返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起付标准为IOoO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0%。4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自行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律为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5%o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第六章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待遇第二十条需长期治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简称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单独列账
11、,单独统计。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患下列疾病的,纳入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序号国家病种代码病种名称补助限额1M07822尿毒症透析(腹膜透析、血液透析)90000元2M0830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80000元3M00501恶性肿瘤(放化疗)30000元4M00821白血病(放化疗)30000元5MO1200血友病30000元6M00201慢性乙型肝炎15000元7M00202慢性丙型肝炎10000元8M03914高血压(高危)5000元9MO1603糖尿病伴有并发症5000元10M08400抗凝治疗5000元11M04600冠心病5000元12M04100肺源性心脏病5000元13M06200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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