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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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X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提高分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可疑数据报告质量,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行内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三条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原则:(一)信息联动原则分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各业务系统、监控名单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之间信息相互共享,整合客户身份信息与资金交易信息,为业务人员提供最全面的识别分析依据。(二)全面覆盖原则可疑交易识别应当覆
2、盖分行全部产品、客户和交易,体现在各项业务的全流程中,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实际和虚拟账户、分行客户和与分行发生业务关系的非分行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均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疑情况。(三)勤勉尽职原则各岗位人员应当运用可能采取的手段和能够知晓的信息,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产品、客户和交易进行充分了解和识别分析,监测和报告各类可疑情况。(四)全程保密原则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包括监测、调查、分析、识别、报告等环节,均不得向客户以及分行无关人员说明和披露。(五)可追溯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开展可疑交易识别或协助调查工作,必须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资料,所有调查、分析、识别和判断过程必
3、须保留可以展示和追溯的记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部负责本行辖内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负责反洗钱系统抽取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可疑交易的监测、调查、分析、识别、报告及排除。第五条分行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负责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线索,报告分行内控部;负责完善客户基本信息和可疑交易要素;负责处理分行内控部发出的协查以及尽职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第六条分行及辖内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应设置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必须满足反洗钱工作开展需要,应与辖属机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等相匹配。(一)一级分行内控部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和
4、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二)业务营运部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兼职)和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三)营业部/支行营业部和支行等营业网点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兼职)和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第三章可疑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关系建立第七条客户首次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应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监控名单管理等制度对客户进行初次识别,对于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建立业务关系的,严禁建立业务关系。第八条对客户基本情况存疑的,应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识别或验证客户及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和开户目的: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资料,利用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通过政府部门公开网站
5、信息查验,通过具备资格的商业数据信息查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异常客户予以关注或调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一)客户信息异常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工作单位、年龄、收入、常住地等情况相互矛盾;非自然人客户的法人、行业、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情况存疑;多个客户信息相似或相同;非自然人客户股权关系复杂、受益所有人难以识别;客户属于限制类监控名单等。(二)客户行为异常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不愿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他人代为办理业务,代理关系或代理原因存疑;有故意躲避监控的嫌疑;语言含糊、排斥与柜员交流,不听从风险提示;办理与本人身份、年龄等不相符的业务;客户
6、电子渠道交易额度设置过高等。第二节客户存续期间第十条客户存续期间,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大堂经理、柜面人员等一线人员以及其他客户关系建立或维护人员,应持续关注客户的日常情况和交易行为,持续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和重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情况,发现和识别客户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线索,及时报告分行内控部进行重点关注、调查分析。第十一条根据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需要进行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的客户,如果经核实不能排除客户存在犯罪嫌疑的,应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对于洗钱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客户,总行反洗钱系统对其存续期间发生的全部交易均纳入单规则可疑交易案例分配至分行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第十三条在履行客户
7、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以下行为,应当在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属地人民银行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四条对于未在分行开立客户、账户但仍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如潜在客户、虚拟账户、合作商户、贷款客户等,分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如
8、产品部门、市场部门等)或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后续维护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关注客户情况,发现异常线索及时报告分行内控部。第四章可疑交易识别第十五条分行可疑交易识别工作由系统筛选和人工识别相结合,反洗钱系统按照设定的可疑交易特征和模型每日从全部交易中筛选符合监测标准的可疑交易案例,由分行内控部专职人员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判断是否上报或排除,经分行内控部复核和总行内控部审核通过后形成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于可疑程度较高的同时报送属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第十六条反洗钱系统筛选提取的可疑交易案例,自动分配到归属分行。第十七条对于系统筛选分配的可疑交易案例,应按照
9、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分行内控部经办人员查看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案例,根据系统总结的案例主体、基本信息、交易网络、风险分析、可疑特征等进行全面分析。(二)分行内控部经办人员认为已有的客户及交易信息不足、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应在反洗钱系统中向案例涉及的机构(客户归属机构、交易发生机构、账户开户机构等)发起案例协查或尽职调查,或将交易下发至交易机构补录完整交易要素。(三)分行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根据接收到的案例协查或尽职调查通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客户经理、一线柜员等相关人员对客户及其交易开展调查,收集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案例所需的补充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反馈协助调查结果。(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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