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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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行业取得突破,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获得市场承认的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成功跨过初创期的困难阶段,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是指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第三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工作。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企业的组织申报
2、、推荐审核以及企业的日常管理等。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共性条件(一)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需在吉林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三)非各类企业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第五条维摩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且不超过1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1000万元;(二)近3年科技活动投入强度不低于6%;(三)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3、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有效期内知识产权2项以上;2 .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3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吉林赛区)优秀奖(含)以上名次;4 .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5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6 .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7 .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8 .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9 .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第六条瞪羚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满3年,不超过20年;(二)拥有有效期内知识产权1项以上;(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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