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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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文稿】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的规制研究摘要:网红因其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商业价值屡被抢注,这不仅对网络平台公众人物造成损失,也导致商标囤积现象。为此,可从法律和平台两个层面对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在法律层面,引入公共领域禁止注册规则,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借鉴意图说明规则对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予以审查;在平台层面,发挥平台自主决定权履行监管职责,对网络用户注册的账号、冻结账号的期限范围以及帮助公众人物收集在先使用证据的范围进行自主决定,充分履行类政府职责;同时明确网络平台自主决定权的的权利行使边界。关键词:姓名商标;商标抢注;公众人物;网络平
2、台姓名与商标都具有指代功能,前者指代的是自然人,后者指代的是商品或服务。但是不同于商标,姓名的指代功能不具有唯一性。将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姓名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也产生一定冲突1。特别是网红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其本身蕴含一定商业价值,若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可以将此公众人物与商品或服务建立一定的联系,不仅可以利用公众人物已经具有的影响力减少前期投入、推广,也可以将公众人物的感召力转化成购买力,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若公众人物的姓名系属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公众易产生混淆,误以为商品或服务与拥有该姓名的公众人物之间存在联系,此即姓名与商标二者之间的冲突,此种冲突在网络平台(特指抖音、快手
3、、华哩哗哩等短视频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上尤为明显。随着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兴起,短视频、直播等娱乐方式占据了更多的公众娱乐空间,随之带来诸多潜在商机与挑战。网络平台大V凭其自身流量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也为平台带来一定收益。但若其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抢注人的商标权会与这些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相冲突,所以网络大V的昵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是其目前面临的一大威胁。以快手中“刘妈妈的日常生活”为例,“刘妈妈的日常生活”这一昵称于2016年在快手平台正式投入使用,2019年山东九颜堂商贸有限公司诉“快手直播APP”及快手官网内栏目“刘妈妈的日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刘妈妈”商标专用权,接
4、到起诉状后,快手平台应用户请求帮助其搜集该账号注册时间、历年的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等情况。随后,“刘妈妈”以其本人名义,对被抢注的“刘妈妈”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属于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为由宣告其注册的“刘妈妈”商标无效。在此案中,不难看出快手公司在搜集“刘妈妈的日常生活”在先使用的证据以及其在先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此类抢注事件层出不穷,抢注方在抢注以后往往会以侵权为由要求网络平台方冻结在先使用人的账号,给在先使用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网络平台中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现状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粉丝基础、受公众喜爱的网络用户,包
5、括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获取流量的大V,也包括在体育、文学等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一部分公众人物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给予不法商家抢注其姓名商标的机会。网络平台中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抢注行为具有时效性抢注人抢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具有时效性是其抢注行为依赖于时间并具有一定期限的限制。首先从抢注时间分析,抢注人多在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时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网络大V选取哗哩哗哩2021年末评选的“百大UP主”之一的“极速拍档”。“极速拍档”是一个专注于做汽车测评的短视频账号,截止2022年4月9日拥有粉丝177万
6、。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查询中选择商标近似查询,查询方式选择为“自动查询”,在商标名称一栏输入“极速拍档”2,通过查询商标国际分类1-45类,统计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2月8日,与极速拍档近似的商标共有210个。对这210他商标的类别进行统计之后发现,除了在商标国际分类第22类和23类上没有注册“极速拍档”商标以外,其他43类均有注册。极速拍档主要是做汽车测评类的短视频,所以在35类广告销售、42类网站服务(主要是集中在产品测试、编程和技术研究等这些子类)以及37类建筑、修理上注册的商标最多,分别有50个、26个、14个近似商标。除此之外,在运动护掌、手套、汽车、跑车、运营车、教
7、育、培训、传授技术等领域都有极速拍档的近似商标。总之,在极速拍档的主营业务以及近似业务上都有近似商标注册,甚至是在服装、鞋帽等跨类业务上也有近似商标被注册。分析这210个近似商标的注册时间,基本上更集中于2021年,而极速拍档也是在2021年被评为“百大UP主”。由此可见,网络平台的公众人物姓名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非常普遍,且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选择公众人物初具知名度时抢注亦是便于利用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以便减少宣传、推广。否则无法实现搭便车目的,抢注的效果亦会大打折扣。其次从抢注期限分析,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具备一定规模知名度后,其姓名与所从事行业之间建立唯一性联系,基于在先使用权的存在,即使抢注
8、人对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抢注成功,公众人物可依据在先使用权申请抢注商标无效。(二)抢注商标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跨类保护,即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亦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商标。此条规定给予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法律依据,联合商标是在同一类别的商标中注册近似产品商标;防御商标是在各类商标中均注册商标3。抢注人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多以商标囤积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所以抢注人在抢注时不会仅对一类产品注册商标,而是在不同产
9、品上均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4o“极速拍档”是专注于做汽车测评,但“极速拍档商标”并不仅限于产品测试、编程、技术研究以及汽车修理等相关产业,还包括服装、鞋帽等跨类业务,所以抢注人在抢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时其所涵盖范围具有广泛性。(三)抢注商标名称的核心不变性抢注的目的是利用公众人物已经具有的影响力,减少前期投入、推广,也可以将公众人物的感召力转化成购买力,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抢注商标的核心词必须与公众人物具备一定的联系。因商标具有唯一对应性,若已有抢注人在该类商品注册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其他抢注人无法再次注册,实践中为注册成功,主要衍生出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在公众人物姓名前或姓名后加其他名词,例
10、如广州爪黄飞电广告有限公司注册的“极速拍档SPEEDSTERS”商标;第二,改变公众人物姓名中的个别字,例如“极速车社”商标,此类商标虽改变个别词但核心词不变,且与公众人物主营业务建立联系;第三,使用同音不同字商标,或将公众人物姓名译成外文或用拼音代替5,如刘春萍在2022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的rtGUAI1.INGw商标。二、网络平台应对公众人物姓名抢注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一)平台权利一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平台自主决定权是平台对于是否封锁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账号有选择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抢注者一般是看中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巨大
11、流量以及经济利益。抢注者在抢注以后会以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网络平台使用的姓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致函平台,要求平台封锁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账号。众所周知,网络平台需要流量,若封锁账号,流量流失必然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基于利益考虑,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会选择购买抢注人的商标,此种购买行为会给予抢注者可乘之机。基于民法典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网络平台在接到抢注者的通知以后,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常会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封号、令其修改用户名
12、等措施,但这种行为无疑增长抢注的不良风气。网络平台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可以充当类政府角色,应当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区分何种情况采取何种措施,而不能为了免于承担责任而损害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平台的自主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接到抢注者通知后,网络平台首先应根据抢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是否构成侵权;其次,若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据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是否进行商业性活动分类处理,因商标侵权主要是在商业活动中构成6,非商业活动不构成侵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网络平台上主要从事两种活动:一种是商业性活动,即通过直播带货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另一种是非商业性活动,多以分享生活或者测评等生活经历
13、为主。若网络平台根据初步证据判定构成侵权,则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在诉讼或复议期间禁止从事商业活动,非商业性活动不构成商标侵权,则不必禁止。在诉讼期间禁止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从事商业活动,一方面未侵犯抢注者的商标权,另一方面也不影响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账号的日常经营,免于其账号价值受损,维护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此即网络平台自主决定权的意义所在。(二)平台义务在先使用的瞪明义务网络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主要充当两种角色:一种是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在这种角色中,网络平台是私主体,以权利为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这给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网络平台创造了价值保障,为其个人利益和价值交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秩序规
14、则,这也是其义务的体现。但需要强调的是,网络平台的另一个角色一一类政府角色7o在网络平台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审查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合法性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这无形中充当了类政府的角色。在此角色中强调以义务本位为主,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例如,监管运营环境,保护公众在该平台的隐私等,对于用户的合理诉求也应及时解决。在快手刘妈妈案中,快手平台搜集了该账号注册时间、历年的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等情况,协助刘妈妈搜集在先使用证据,这一处理方式为我们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也就是当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后,网络平台即负有帮助网络平台公众人物搜集在先使用证据的义务。相比
15、于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自身,网络平台在搜集其公众人物账号注册时间、使用时间、粉丝量的动态分布、视频播放量等数据时会较为容易,由于类政府角色的存在,此时由网络平台提供在先使用证据会更加合理。三、网络平台规制公众人物姓名抢注的法律依据(一)姓名商标与民法典姓名权的关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姓名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姓名商标与姓名权的冲突
16、规定了司法裁判标准一一姓名商标对于姓名权客体的合理避让原则8,即自然人的姓名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才可依据商标法的在先使用规则进行保护:首先,该特定名称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其次,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最后,该特定名称应与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9。公众人物指的是艺体明星以及一些基于自身职业中突出的实力而在自己的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其公众人物主要是指粉丝量较多,日常发布的视频关注量较多,在特定的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熟悉度的用户。在这三个标准中,将知名度放在首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络平台在认定其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时可以借鉴艺体明星的知名度标准。例如,首先可以
17、参考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粉丝量,其次是其视频播放量和转发量,最后是其视频受公众喜爱程度,此标准可以通过点赞数和评论数等量化数据来确定。第二条该特定名称须用于指定该自然人以及第三条该特定名称应与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两条规定的原因在于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权利,但是不具有唯一性,同名同姓亦是合法行为。而商标权具有唯一性,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即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排他性使用该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更有甚者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近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近似商标。所以,只有当该特定名称用于指定特定自然人时,将其姓名注册为商
18、标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商标法姓名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译名、艺名等)等混淆行为,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据此规定,公众人物的姓名也在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网络平台如何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姓名保护以及商标法的姓名保护,最主要的是二者规
19、定的主体不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指的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而商标局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须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此条规定意味着若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则无主体限制,此时须对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角色进行定性。在网络平台中,其公众人物主要从事两种活动:一种是商业活动,一种是非商业性活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商业性活动,若其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网络平台公众人物不是经营者的角色,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此外,
20、当网络平台公众人物进行非商业性活动时,其角色定位是作者,此时其发布短视频到网络平台是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创作内容只是供大家观赏,是其发表权的体现,此种行为未要求公众人物提供相应的对价,也未与公众产生合同关系,公众的打赏行为属于赠与。因此,网络平台公众人物的非商业性活动也不能认定其未经营者,亦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所以,当他人抢注网络平台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时,网络平台应依据商标法的内容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自主决定权与民法典网络服务侵权的关联民法典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
21、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即网络服务平台自主决定权的权力来源。解读该条款不难发现其蕴含以下几点要求:首先,民法典赋予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其次,对于“及时”如何解释,民法典并未给予明确说明。网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在转送后,应在多长时间内采取措施,这些问题网络平台可自主决定;再次,民法典规定,网络平台可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即意味着对不同类型的活动,可采取不同措施。例如,网络平台可根据抢注人实施的是商业活动还是非商业活动采取不同的措施。若为商业活动,则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采取
22、封号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为非商业性活动,可在此期间加强对该账号监管,禁止其从事商业活动;最后,“必要措施”的决定权归属于网络平台,民法典并未规定何种措施为必要措施,在没有其他法律对该项行为有细化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对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享有自主决定权。四、网络平台规制公众人物姓名抢注行为的建议商标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过长期使用,并在经营过程中付出大量努力,通过良好的经营行为积累起来的无形财产。对于合法注册并正常经营使用的商标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商标抢注人并非是出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需要,而是希望搭上公众人物传播热度的便车,率先垄断商标资源以抢占市场先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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