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行为何时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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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行为何时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摘要】防卫手段必要性的判断,因“基本相适应说”“折中说认定采纳或吸收紧急避险法益衡量标准来认定防卫限度,混淆两种制度的本质,故不可取。应采纳“必需说”,必要性核心不宜简单对侵害行为(结果)与防卫行为(结果)进行比较,而是综合案发时情境,以倾向防卫人的立场对于多种可达防卫效果的行为进行筛选,认定是否选择最小损害。在“必需说”立场下探讨最高检第46号指导案例仍有论证及讨论的空间。【关键词】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最小损害无意识效果扩张结果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两个构成要件: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才是防卫过当。实践中
2、对于“造成重大损害”,在适用中较容易把握。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案对此也予以明确。但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则长期困扰实践。指导意见虽然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作出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
3、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原因主要是:一、该要件需要结合个案具体诸多细节、情节予以综合认定;二、理论中尚未提出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学理的混乱给实务造成困扰,进而导致个案的认定仅仅依靠司法人员的法情感与朴素的正义观,造成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异。正是基于对于此类问题处理规范化与统一化的考虑,高检院在第十二批第46号指导性案例中,就如何准确认定该要件给出了自己的立场。但是,该指导性案例所采用的主旨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
4、否合适,却仍然需要接受学理上的检验,故本文尝试对该案进行评析,以期能够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上给实务梳理出理论依据。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6号指导案例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明确了诸多在实务认定正当防卫的规则,解决了长期困扰实务的难题。如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准备刀具不应否定防卫性质的认定等诸多规则堪称正确。因本文重点结合本案就如何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之要件进行讨论,故对于该指导案例其他规则不加以重点论述。(一)基本案情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
5、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
6、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一审判决认定,根据朱凤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凤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朱凤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二)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行为系防卫过当。主要意见和理由如下: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朱凤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朱凤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齐某上门闹事、
7、滋扰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朱某和好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齐某虽实施了投掷瓦片、撕扯的行为,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朱凤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朱凤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朱凤山已经报警,也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齐某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齐某伤重死亡的重大损害。综合来看,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且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故应当认定本案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河北省高级人民
8、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朱凤山持刀致死被害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二、厘清认定防卫限度理论的必要性(-)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法理依据及标准的差异在论述防卫限度理论之前,有必要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认定规则及法理基础进行区别。当前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认定出现偏差重要原因系混用了防卫限度与紧急避险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开宗明义,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正当防卫思想根基在于两点:一、个人保护原则,即个人可以捍卫其合法权益;二、维护法秩序原则。本质上是“以正对不正”的权利行使行为,防卫人保护自己法益的同时也积极地捍卫整体的法秩序,因此在
9、刑法规范上,不但排除正当防卫的违法性,并且承认其权利的性质。这点和基于利益权衡的本质而承认的紧急避险,有着显著的差异。正当防卫原则上不以利益权衡、保护法益优越性及手段目的的相当性为适用前提,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不需要明显优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防卫手段与防卫目的两者也不需要具备相当性的关系。防卫限度在原则上只受到必要性原则的制约,而不必对防卫行为损害以及保护的法益双方进行权衡。如正当防卫并不排除为保护财产法益而侵害高阶身体甚至生命法益的可能性,只在几种如“微财杀人”等例外情况等受到限制。在正当防卫的空间里,天平倾向无辜者,立法上降低侵害人人身价值。相比基于法益及利益的权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紧急
10、避险有着质的不同,紧急避险在于保护优越利益,必然会涉及到侵害法益与保护法益的比较,偏向结果对比,同时对于手段也受到相当性原则要求,即侵害行为与保护法益行为之间的对比,这与正当防卫仅受必要性原则限制存在显著差异(必要性并非与侵害行为之间的比较,是多种防卫行为之间的比较)。也是基于此,紧急避险需要受到“不得已而为之等补充协性原则的限制,而正当防卫则没有此要求。从立法上也能得到体现,立法者在制定97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进一步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标准(刑法第20条第2款)。将此前79刑法对于防卫过当的标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进一步放宽,对于超过必要限度需要“明显”,对于造成的不
11、应有损害,需要达到“重大损害”程度,并增设第20条第三款特殊防卫的情形。立法严格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另一侧面就是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而反观避险过当的标准则没有改动,只要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避险过当,过当门槛较低与民事上关于避险的标准一致,也体现立法者在权衡利益的紧急避险上持严格认定态度。但司法实践似乎并没有对立法者的意图“心领神会”,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唯结果论的倾向。即一旦发现防卫行为的性质、强度和造成的损害结果重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时,便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正是将紧急避险的衡量标准错置于认定正当防卫标准的结果。(-)当前关于防卫限度的学说理论厘清二者的
12、法理基础及判定标准的不同,我们来检视认定防卫限度在理论上存在的三种学说:“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折中说”(也称适当说)。L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即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要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2.必要说认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在确保防卫效果的前提下,选择最轻微的手段就是必要的,无论结果如何都成立正当防卫。只有手段非必要,才成立正当防卫。3.折中说认为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13、,另一方面要看防卫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既着眼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强调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基本相适应,将其作为必要限度的重要补充,同时借鉴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因而成为我国刑事法理论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通说。作为当前被司法实践采纳的折中说,吸收了必要说的行为必要性认定标准,同时兼顾基本相适应说对于结果衡量的思想,看似合理,同时兼顾行为与结果,实则不然。通过上文分析,不难发现基本相适应说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以及保护法益与侵害法益进行比较的内涵,是紧急避险的要求,折中说吸收后系混淆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其次,在实践中基本
14、异化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要衡量保护的法益”的唯结果论标准。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结果犹如幽灵一般时刻干扰司法者将防卫行为往过当的结论中去引导。“人都死了还不过当!“欲从根本上克服“唯结果论的倾向,需将考察重心转移到行为上,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分立为防卫过当判断的两个阶层,并赋予行为过当以优先于结果过当的地位。在必要限度判断上将紧急避险的标注彻底剔除,否则将会导致依然唯结果论的思维惯性。指导意见指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J是正确的区分衡量标准并非正当防卫的决定性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提及需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防卫情境、危险紧迫等
15、,均是认定防卫行为必要性的要素,是防卫方多种防卫行为均可能存在之间选择最轻微一种的依据,非单纯的结果比较,工具比较。长期存在的唯武器论错误思想被纠偏,也说明这一点。因此,基本相适应说与折中说当中不合理的将紧急避险的标准混同用以认定正当防卫,必要性理论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三)必要性理论的内涵与认定逻辑1 .必要性理论的内涵必要性理论的前提,必须进行防卫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的二层次认定,在逻辑顺序上有严格先后要求。先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只有认定超过必要限度才进行重大损害结果的认定。其次,如果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不存在下一步认定重大损害结果的必要,不成立防卫过当,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
16、中,则认定正当防卫。必要性概念,并非仅是一种对侵害时既有的客观情节的判断,而是一种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概念。即防卫行为首先必须适合排除侵害,即防卫有效性为前提。其次,如果有数种防卫手段存在时,而各种防卫手段对于排除侵害都同样有效时,应尽量选择损害较小的防卫方式,或是较为温和的防卫方式。这里明确是防卫多种手段之间的比较,不与对自身损害的直接风险相联系的比较。如果采取传统的对比方式,在伤亡结果明显不均等的情况下,容易忽略刑法的理性认知,被结果予以感性认定。2 .必要性认定逻辑的展开(1)必要性以保证防卫效果为前提某种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关键不在于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在强度上是否保持均衡,而在于行为人所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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