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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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珞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笫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
2、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及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笫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贲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分包合同格式,依法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笫六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要求
3、对工程分包计划、合同进行审查。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如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应及时制止,上报发包人。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应设定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定期对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工程档案进行管理。笫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按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实施。第九条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兼任
4、。分包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市交通运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岗位资格证书。第十条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并纳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章分包条件笫十一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交办公路(2024)6号)文件)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O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
5、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一)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
6、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第十三条因工程变更增加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进行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人。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是指符合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且人员、设备、技术能力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标准。笫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制定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附件1)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
7、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廉政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可根据分包工程实际情况,具体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第十六条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一)承包人自查。承包人依据本细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规定进行自查,选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5个工作日内连同北京市公珞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2)上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初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规定对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8、三)发包人受理。承包人应将监理人审查通过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表报发包人备案。审查中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发包人出具书面意见并进行重新备案。笫十七条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止分包。笫十八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十九条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
9、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环保、廉政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管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承包工程的审计工作。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组织下积极配合项目审计机构对分包工程的审计工作。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分包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分包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承揽分包业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分别
10、进行分包合同履约确认与核查,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履约确认表(附件3),报发包人备案,作为分包工程实施、计量支付的前提条件。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媛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费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二)承包人将
11、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既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
12、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第二十
13、五条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三)承包人
14、(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贲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
15、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脸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笫二十七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企业按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并按审查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笫二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结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承包
16、人、分包人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第三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机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笫三十一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交工验收证书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分包的行业监管,对
17、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发包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并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并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报发包人备案。第三十四条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施工分包单位及相关单位就公路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检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
18、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依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
19、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同时废止。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24版示范文本)北京市交通委员会1、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施工分包合同。2、本合同经承包人、分包人签字盖章后,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并由
20、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双方签署页盖章(备案专用章)确认备案。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端号:工程项目,承包人(全称)::承包合同编号:分包人(全林)::分包工程类别::类别端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枪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东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度,、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胶于(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犷J经协商达成致,订立木合同。一、分包工程慨况1、分包工程名称:2,分包工程地戊;3、分包工程承
21、包范用;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价款金题: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三、分包管理费I、本分包J1.程承包人向分包人,口收取口不收取)管理戏.2、承包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向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管埋费:口分包合同价款的%.口固定金额:大写:人民而元,小写:元.其他方式:.3、分包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项目所进行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协调、配合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按本合同计取分包管理费的,分包人就上述事项请求承包人予以协助时.承包人有义务予以协助,J1.不得再以任何埋由收取相关费用.四、分包安全生产管理费I、本分包,程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安全生产管理费.费率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危险程度确定.2、
22、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费费率%.3、承包人对施工安全向发包人负全部贲任.但不排除分包人法定的连带贲住.五、工期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H开工:2、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完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六、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双方约定为: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单价分析去;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八、木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
23、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X,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fit和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fit保修期内承担保蟋贲任.十、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例以书第二条的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行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报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任“十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般双方笠字羞章,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杳通过,且由发包人备案之日起生效.监理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发包人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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