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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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市第卜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口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5日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4月29H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
2、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场所:(一)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且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非易燃易爆物生产加工场所;(二)建筑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存储型物流场所;(三)住宿床位不足一百张的寄宿制学校和住宿床位不足五十张的托儿所、幼儿园:(四)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自习室:(五)床位不足五十张的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孕婴服务场所;(六)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市场:(七)餐位数不足一百人的餐饮场所:(八)客房
3、数不足五十间的宾馆、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九)建筑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演出放映、游艺游乐、网吧,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健身休闲、剧本娱乐等场所:(十)其他与上述规模相当、性质相近的场所。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职责清单,落实消防工作贲任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将小型生产
4、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国,每年进行考评。第五条各开发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
5、(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告,及时督促布T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型生产
6、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宣传教育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管理要求提示,加大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7、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经营、管理等活动:(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贡。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贲任。第十一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物业
8、服务人应当依法限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眼务。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并报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第十二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水源、燃气管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少于两个。第十三条劳动密集型小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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