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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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2、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
3、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
4、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九条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
5、政府任命。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第十条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第十二条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第十三条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
6、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第十五条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六条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
7、的监管制度。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九条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的城市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
8、理.鼓励管理局创新规划绢制和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和开发.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局投资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第二十二条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可以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手段,创新土地整备收益分配调节机制.第二十三条管理局统一管理储备用地,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未供应的储备用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
9、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管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但是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可以探索弹性年期供应.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方案以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管理局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期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二十六条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
10、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管理局投资建设,形成的立体空间由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第二十七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第二十八条前海合作
11、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第二十九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条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第三十一条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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