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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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陕西省律师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律师协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
3、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4、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一
5、)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第十二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6、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7、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律服务欠缺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放宽设立条件。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跨县(市、区)变更住所,需要变更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
8、当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按照法定设立许可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法定设立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业务事项,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的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建
9、立健全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违规律师辞退、投诉查处、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
10、展和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与本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第二十七条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二十八条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九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第三十条外国和香港特别
11、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第四章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第三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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