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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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22)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30日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
2、用于全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和复核。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核及数据上报、信息公开等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不含县级市)负责本市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摸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审、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督导以及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纳入范围
3、】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第五条【名单确定】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上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每年更新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六条【名单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
4、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第七条【信息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后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经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信息。第八条【内部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
5、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三章配额分配与登记第九条【配额确定】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确定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确认无异议后,报生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生态环境厅待生态环境部下发配额总量后,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各设区生态环境局与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做好配额
6、的对接与确认。配额的预分配与配额核定发放经厅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确定后实施。第十条【账户开设】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相关材料须经各市生态环境局初核后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第十一条【信息变更】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当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核后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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