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5日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
2、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市、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
3、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强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第五条我市各级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市、区(市)财政部门尊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进所出资金融机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
4、制,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七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
5、、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九条市、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立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科学配置、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安全。(二)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国有金
6、融机构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防范国有资本流失,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和收益管理、负责人薪酬监管、统计监测和报告,监督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五)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六)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受托
7、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严格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地方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一)市、区(市)财政部门执行统一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登记、转让、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国有产权变动全流程动态监管,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
8、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所出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二)所出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并根据管理权限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三)所出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第十二条市、区(市)财政部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享有出资人权益,确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第十三条市、区(市)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范围内,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范围,编制国有金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国有 金融资本 出资人 职责 暂行规定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2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