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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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一、政策沿革(一)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会统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由这些核心企业统一归还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首次提出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
2、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了企业集团委托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分拨借款时需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是统借统贷的第一个企业所得税文件,文件明确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
3、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虽然该文件于2016年5月废止,但其对于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企业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的说理仍有着重要意义。(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
4、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的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除了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外可以由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明确了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J36号附件3)该文件给统借统还业务下了定义,并明确了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
5、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
6、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应为企业集团(含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借款和对外发行债券,不能从其他企业或政府借款取得,统借统还业务须签署统借统还相关合同。(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r字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政策辨析统借
8、统还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实务中,统借统还政策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政策很容易相混淆,下面进行对比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常借款一般情况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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