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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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现将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教育督导问责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工作人员(含市政府聘任的市级督学)依法行政,维护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
2、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教育督导问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存在督导问责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相关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第四条被问责对象是被督导单位的,可以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问责一;被问责对象是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可以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
3、进行问责;被问责对象是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五条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调查认定等教育督导问责活动时,应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督学证或工作证。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问责情况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问责情况有利害关系;(三)与本问责情况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七条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日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
4、室(以下简称“市教督委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第八条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就督导问责情况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二)查阅、复制与督导问责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三)要求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就督导问责情况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工作组调查认定结束后,认为存在督导问责情形的,应撰写事实材料,写明调查事实和证据、问责依据和问责建议,7个工作日内报市教督委办公室。第十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根据调查认定情况制作教育督导问责审批表,与调
5、查认定材料一并经市教督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视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问责,形成问责意见。第十一条拟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采取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问责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的,以及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采取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和实施问责。对其他问责对象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教育督导问责的由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第十二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制作教育督导问责意见告
6、知书,以书面方式告知被问责对象拟给予的教育督导问责意见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问责对象可以在收到问责意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市教督委办公室受理。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对被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如实记录陈述申辩和核实情况。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督导问责,第十四条市教督委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认定和陈述申辩情况形成最终问责意见,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审定。第十五条经审定通过后,市教督委办公室向被问责
7、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写明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六条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在问责决定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实施问责。第十七条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督导问责,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公开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采取约谈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制作教育督导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督导单位,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副主任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
8、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约谈。(三)采取督导通报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四)采取资源调整方式进行问责的,市教督委办公室应当形成资源调整意见,按照工作职责通报至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资源调整情况反馈至市教督委办公室。第十八条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督导问责,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责令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制作责令检查通知书,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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