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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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和认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政策执行力,增进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解读政策性文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权威、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政策解读的针对性、权威性、科学性、易用性、有效性,方便群众理解掌握。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政策解读工作,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二章主体和范围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是政策性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第六条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各级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文件的处(科)室负责解读;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第七条对于下列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各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
3、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以及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需广泛知晓的文件;(五)其他需要解读的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解读范围。第三章流程和内容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印发政策性文件,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九条政策性文件报批时,起草部门应将政策性文件代拟稿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审签。无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政策解读要求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科)室原则上不予收
4、文。若起草部门认为报批的文件无需解读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科)室负责研判。第十条需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一并提请审议。第十一条政府规章草案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修订完善,与规章正文同步报批、关联发布。第十二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修改或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材料。第十三条解读方案是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安排部署,应当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
5、解读内容、途径、重点、时间等内容。重要、复杂的政策性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当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目录。第十四条解读材料应当注重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可针对政策性文件的重点内容、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理解难点、落实要求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等进行细化分析解读。不能简单摘抄文件内容或者制作文件简版方式解读。解读材料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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