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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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鞍山市财政局2022年7月26日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事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属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3、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闭环处理”和“谁主管、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第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吹哨人”作用,鼓励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七
4、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
5、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定义,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
6、定。第十二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采用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举报事项不属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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