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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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全县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国务院6城市绿化条例36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扶风县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荷称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县自然和文化特色。第四条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城镇化F1.标
2、责任。第五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货全县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所在地的化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贡共同做好与城镇绿化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辂区(含镇街)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级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和年度增长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经费。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负担。第七条城镇绿化,人人有责.每年三月份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
3、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白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堆位或园林式居住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定期限的冠名权。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侬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明、投诉和举报。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4、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更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绿地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I条城镇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管理依照邻夹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县、镇(街)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绿地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应按照要求泮格落实绿地规
5、划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第十: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因地制宜,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镇绿化生态兔观系统。公园绿地、防护球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恩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并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绿地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公园绿地。旧城改造规划中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
6、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第三章建设第十五条县、镇(街)球化项目建设分工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8相关规定执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凡应当绿化而没仃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绿化。第十六条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第十七条各类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球化工程应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完成。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耍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绿化工程设
7、计方案应当征得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接受社会监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验收由建设方组织实施。规划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位置、面枳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予以核实。第十九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优。第二十条城镇建成区应绿尽绿,做到黄十.不裸露;违章建筑拆除、环境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退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
8、。第二十一条道路绿化布局不低于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应当同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城镇道路绿化在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卜: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绿化年盖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提倡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屈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庖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绿地规划平面图;附域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第二十三条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因地制比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室外公共除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
9、绿化隔离带,建成林荫停车场,第二I,四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之日起,工程项目一年未能开工的土地,应临时绿化。第二卜五条规划的城镇周边防护绿地可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货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城镇周边球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等方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绿地。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卜六条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职责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贲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鲍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前款规定以外
10、以及养护管理贵任不消或者存在争议的城侬绿地、零星树木,由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其养护管理贡任。第二十七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
11、,并报告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攀爬、践踏花草树木,采摘花果枝叶,攀折、刻划花木、钉钉、剥损树皮、破坏根系;(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以及亮化;(三)向树穴、树池内倾倒化学物品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四)在僦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宠物,圈占绿地;(五)在绿地中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摆推设点、停放车辆、宿营、露天烧烤;(八)擅自设置广告,拆除绿篱、花及或名铲除地被;(七)污染、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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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风县 城镇 绿化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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