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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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经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2年2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社区治理第三章城乡社区服务第四章城乡社区建设第五章保障措施第
2、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促进城乡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的治理、服务、保障和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设立的社区、农牧区的自然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坚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组织发动村(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乡社
3、区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活动。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整合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组织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平安建设及
4、其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应急、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住所地城乡社区治理活动。第八条城乡社区应当以服务村(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协
5、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村(居)民利益相关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乡社区治理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规范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第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乡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责清单指导和安排城乡社区工作。州人民政
6、府应当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范围和职责任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清单规定的城乡社区协助事项,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安排。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责事项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派交工作任务。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推进城乡社区工作制度
7、化、规范化,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规范议事决策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公布村(居)务公开清单,定期公开事关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收支情况,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接受村(居)民监督。第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指导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建立乡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现乡镇(街道)一站式接收、
8、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城乡社区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协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城乡社区调解组织调解家事、邻里、物业、土地承包经营、草场、信访投诉等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城乡社区建立村(居)民议事协商机制,引导村(居)民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涉及城乡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矛盾纠纷,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先行协商。第十八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和维护权益。城乡社区应当了解社情民意,开展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跟踪帮扶,形成化解矛盾、解决
9、问题、防范风险工作机制。第十九条城乡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平安村庄、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治安防控网建设,建立治安联防队伍,推行治安联防、平安联创工作机制,建设平安和谐幸福城乡社区。第二十条城乡社区应当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推进覆盖城乡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规范城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城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10、。第二十二条城乡社区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不得以“赔命价、赔血价”等方式自行化解矛盾纠纷,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第二十三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城乡社区建设和村(居)民生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促进各民族互信互敬,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氛围。第二十四条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道德评议和诚信激励机制,倡导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村(居)民崇德向善、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社会新风尚。城乡社区应当开展星级文明户和好婆婆、好媳妇、好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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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 自治州 城乡 社区 治理 促进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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