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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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度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时,在法律、
2、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第四条裁量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意见。(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推动当事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裁量决定。第二章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五条裁量方式我省建立有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应当全面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裁量计算器中选取相应法条、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依据我省出台的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清单(见附件1、2),有符合清单所列情形的,结合运用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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