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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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棚改办、保障办、棚廉办):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2)30号)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
2、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2)30号)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住
3、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本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配合省住建厅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牵头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分解、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县住建部门负责编制本地计划和绩效目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第四条补
4、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
5、支出。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分配给某市县租赁补贴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户均发放标准X该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对应市县户均发放标准X对应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义全省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配给某市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该市(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市(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对应市(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对应市(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全省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6、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的年度计划任务确定。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二)分配给某市县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对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对应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又对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对应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全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
7、改造户数因素权重分别为60乐4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的年度计划任务确定。(三)分配给某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2(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对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对应市县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全省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我省上报国家的年度计划任务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上报的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按照国家绩效评价检查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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