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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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宝鸡市市级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宝数建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县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行业智慧应用建设有关项目、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第
2、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数字政府智慧眉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统一称:县信息中心)。在数字政府智慧眉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监管、验收,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县信息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县级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牵头编制年度政务信息
3、化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推进阶段、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安全检查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县级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类项目建设资金。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企业转型升级及技改类信息化项目的审核,配合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技改信息化类目建设资金及县财政奖补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列支,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事前预算评审、绩效评估和政府采购监管。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体系化管理,并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
4、易。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立项、进度实施、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规划(计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安全保密,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第三章统筹共享第四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要求,严格落实“不规划不建设、不计划(备案)不审核、不审批不列资金、不共享不验收”的原则,须依托全县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数眉运营管理中心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化建设。第五条各镇街、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省、市、县级
5、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符合、相衔接。实施的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市县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第六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严格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接入数字眉县运营管理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单位或组织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各镇街、部门(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化有关规划、单位需求实际,提出
6、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材料;拟实施的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预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报县信息中心,由县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县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完成后组织实施。超过20万元的,由县信息中心提交市数字经济局审核指导,经审核后提出建设意见,再按照县上的项目审核程序执行。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已在国家、省级完成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全额上级拨款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据县政府项目决策程序办理,并向县信息中心进行申报备案,纳入数据资产平台、技术支撑等保障体系。第八条项目申报
7、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详细设计)。初步设计用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时只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详细设计),需包括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运维类项目提交运维实施方案。第九条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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