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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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9号)有关省属科研院所:现将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8月29日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建立和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稳定支持机制,加强对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6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
2、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的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包括:(一)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二)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三)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
3、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二)分类分档,动态调整。根据科研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财力可能和科研院所所属行业科研条件实际,确定支持范围及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三)依托院所,突出重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优先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符合职能定位、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四)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
4、业务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模及年度预算,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部门监督职责,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根据行业科技规划、行业应用需求以及院所职能定位,提出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要求。(三)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管理,组织设定项目整体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任务,根据项目实际
5、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结余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考核,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条科研院所主要职责包括:(一)科研院所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在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二)负责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三)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督,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四)科学合理设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第七条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包括主管部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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