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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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省各驻州单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规范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黔西
2、南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可研、规划、建设、质量监督、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维护管理,战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有关可研、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在项
3、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作为必审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建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先审查人防工程的配建情况,符合缴纳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审查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对人防工程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人防工程项目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修建人民防空警报器平台、防护顶、专用电源等基础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建设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积极争
4、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第七条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每期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少于当期应建面积。前期建设部分未规划地下室或规划地下室面积少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下期项目建设中予以补足。第八条项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后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复核。第三章责任履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一)编制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专篇。(二)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手续。(三)不得擅自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五)建设单位收到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安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六)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图、平战转换技术措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移交审批该项目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七)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后,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设计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一)应在总平面图中注明埋深大于地下室层高一半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并对相关内容负责。(二)必须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人防工程面积、平时和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平战转换方案。(三)对结合非全埋地下室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技术处理措施,满
6、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底板防水,底板、墙体、顶板钢筋及预埋件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人防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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