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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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2、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
3、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具体地址、地理
4、空间位置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备注说明。第三章养护第九条经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及时确定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采用书面告知、签订养护责任书、普法等形式,告知养护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养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养护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第十条发现城市古树名木遭受危害、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暴雨等非人为因素,被车撞伤等意外)或长势异常等情况,养护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
5、前往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措施消除隐患,并将相关过程信息详细记录报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古树名木遭受人为损害的,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置。第十一条因城市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人们日常生活,确需修剪的,由养护人向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第十二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城市古树名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及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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