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6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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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6份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的股份合作合同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合作组建:某某有限公司,乙方投资1万元,占北京联所商业经纪有限公司10%的优先股股权,其余投资由甲方负责.二、甲方J有限公司)预计在3个月内,建立和完善各地城乡的加盟连锁经纪人事务所,组建成:联所经纪集团;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三、乙方作为股东会员,有权督导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四、各地经纪人事务所独家代理乙方同类业务、事务在本地区的经纪工作.五、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
2、务的具体内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随时签发授权委托书确定.六、甲方将乙方的具体业务、事务上传到甲方的连锁经纪网网站,并在甲方的经纪人连锁经营简报周刊上刊发,以便各地经纪人事务所执行。七、乙方根据委托的业务、事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标准,并与乙方所在地的经纪人事务所和甲方达成具体业务、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八、乙方交纳的股金既作为乙方加盟甲方连锁经纪网的会费,又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业务、事务的保证金和预付佣金,乙方不拥有甲方实际股权.九、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另议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甲方的连锁经纪章程及连锁经纪网公布的内容执行.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
3、充.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篇2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一、出资的数额:甲方出资一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时间乙方出资出资的形式一出资的时间丙方出资出资的形式一出资的时间丁方出资一出资的形式一一出资的时间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一%;乙方占有股份股份一%;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一;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一(注:丁方实际出资为万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
4、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雌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一%,乙方可分得利润的一%,丙方可分得利润的一%,丁方可分得利润的一%(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口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1、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一年,自年一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A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四方同意;砌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
5、务.B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
6、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纠纷的解决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
7、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2、新产品的引进;3、重大的促销活动;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一方单独供应.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丁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公司盖章确认: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篇3甲方:乙方: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
8、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的%.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3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 .
9、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Q)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为兄和财务状况3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 .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 .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
10、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Q)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的,引:1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 .共同投资入依法4坑!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4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5 .共同
11、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6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7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一月一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
12、签订地点:股份合作合同协议书篇3第一章总则和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身份证:住址:乙方:_住址:丙方:身份证:住址: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公司名称为:第三条公司住所为: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13、:甲方::乙方::丙方: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i青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14、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瞰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布导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
15、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堇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
16、)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圣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
17、一节董事第二十f公司苗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革事.第二十三条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苗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苗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垂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雇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一或取得其他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
18、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苗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苗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六条革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而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革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主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二十八条如因苗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苗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苗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19、下任革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苗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芾事以及余任苗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苗事,对因其掐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20、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芾事会,对股东负责.苗事会由七名苗事组成.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
21、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苗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苗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亟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童事会会议;(二)督促、检道苗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22、;(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苗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苗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苗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九条苗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茁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苗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苗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
23、(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苗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筠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H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蚤事共同推举一名蚤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四十二条蚤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蚤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主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主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苗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苗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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