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docx
《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docx(5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尊敬的审委会成员:我们受上诉人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经劳荣枝本人确认,依法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前我们经过会见、阅卷,了解了本案证据情况,经过三天紧张而激烈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及审委会参考:其实早在2019年12月8日,第一辩护人就接受了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在2019年12月11日上午就到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劳荣枝。可是,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诉我,“查无此人于是那天,辩护人与劳荣枝的家属奔波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一看、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始终无法得知劳荣枝被关押在哪里。刑拘通知书上明明写着她被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怎
2、么就无法会见呢?当然现在我们知道了,劳荣枝当时被关在中寰医院,并不在看守所。当时南昌市公安局告诉辩护人,他们要请示汇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请示汇报的结果是,第二天他们就安排了两名当地的法援律师会见,并始终不让家属委托律师见一面劳荣枝。而按照规定,家属先行委托的律师优先于后指定的法援律师,哪怕要解除也应该是由劳荣枝本人向委托律师当面确认,否则对其辩护权是一种损害。通过阅卷,现在我们得知,从2019年12月5日劳荣枝被押解回南昌起,她就接受了非常密集的两个多月的审讯,按劳荣枝本人的说法,几乎天天疲劳审讯。比如第一次讯问就是从2019年12月5日下午一点持续到12月6日下午12:5
3、8分,出庭检察员说没有到24小时,是的,表面上持续讯问时间是23小时58分,精确地控制,仿佛多两分钟就是疲劳审讯,少两分钟就不是疲劳审讯一样。可是同步录音录像能全部真实地体现疲劳审讯吗?何时开始录像,何时结束录像,不都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吗?劳荣枝本人也说了,时间远远不止24小时,因为开始的讯问没录,那劳荣枝是否说假话查一下当时的监控录像不就知道了吗?没有录进去的时间到底有多少?审讯笔录上省略了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的内容,那如何排除劳荣枝所说的威胁、引诱、欺骗?辩护人集中看了几天同步录音录像,没想到同录视频竟然与笔录对比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找不到完全一致之处。昨天下午检察员精心挑选的一段同
4、录视频,庭审中,我们也都听到了内容上的差别,合议庭成员和旁听观众也应该发现,这哪里表现出同录和笔录相符了?你们自己选的视频都这样了,那其他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我们辩护人花了几天时间,只看了一部分审讯录像,就发现了其中有大量的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归纳劳荣枝供述以及不实记录,有很多笔录内容根本就不是劳荣枝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人员直接把答案告诉她,最后不让她修改就签字的。检察员说,笔录上都有劳荣枝签字捺印,你是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后果,所以拿劳荣枝庭上陈述和此前笔录不符说她翻供,说她推翻了此前供述,甚至由此认为她认罪态度不好。提请合议庭注意,我国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都是有被告人的认
5、罪供述并且也都是签字捺印的,所以不能仅仅以有签字的笔录来反推被告人翻供是虚假的,而有可能庭上陈述是正为了改正和澄清此前的虚假笔录。辩护人在庭前提出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是基于明确的刑讯逼供,而是基于疲劳审讯,基于威胁引诱欺骗,而这些是很难有确凿证据,但已经有大量的具体线索,比如审讯持续时间确实在24小时左右,比如没有及时送看守所而是送到中寰医院继续审讯,比如审讯人员最初想冲过去殴打劳荣枝令劳荣枝心存恐惧,比如审讯人员骗劳荣枝说自己提审过法子英,比如劳荣枝的陈述跟讯问笔录确实很多存在不一致,比如有些内容是办案人员自说自话当成劳荣枝的供述。我们在这三天的紧张庭审中,加在一起也就是二十多个小时
6、的庭审时间,但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检察员、辩护人以及合议庭成员,都有过多次口误,比如把劳荣枝说成法子英,比如说把常州说成温州,我们都没法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误,甚至说错了自己也没意识到,出庭检察员念稿念到一个多小时就快虚脱了,所以劳荣枝被连续被审讯二十多个小时,不是疲劳审讯是什么?她在那种极度紧张、恐惧、疲惫的情况下以及遭受诱导下作出的主观陈述或笔录就一定是事实吗?合议庭如果有精力查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及在南昌市公安局、中寰医院的监控录像的话,会有更多的发现。而一审就是基于这些现在看来完全存疑的笔录,根据可能虚假的口供作出对劳荣枝不利的判决。辩护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份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
7、实行行为,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明知应知,而判决其对被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且判三个死刑的。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上对死刑的证明标准如此之低吗?一审开庭前,舆论就已经用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影响公检法的判断,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可是,我们凭案卷中的证据说,劳荣枝她杀了哪个人?除了她在逃离法子英时看到了小木匠陆中明的死,有什么客观证据证明她知道
8、其他人的死亡,凭什么推定她明知应知?劳荣枝说她在2000年看报道时才隐约知道有人死亡,2019年归案后才知道其他几个案件中具体都有哪些人死亡,所以在今天庭审之外,她的这些供述和辩解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吗?当陆中明的家属哭诉要判劳荣枝死刑,要求她赔偿时,我除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深表同情外,不得不说,陆中明是法子英自行决定残杀无辜的极端事件,是其严重反社会的犯罪,劳荣枝事后知道也是受了极大惊吓,促使她逃离法子英的控制,劳荣枝也是受害者之一啊。劳荣枝怎么会是他们口中的“杀人女魔头”呢?她长期被法子英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控制,她与七条人命又有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其实我们回顾劳荣枝和法子英的成长轨迹
9、会发现,这本来应该是两条完全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劳荣枝出身于普通石油工人家庭,受过相对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小学教师工作,当时年轻、漂亮、单纯,没有经历过复杂的社会,而且还有初恋。而法子英劣迹斑斑,13岁盗窃,劳动教养,16岁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社会。当他认识劳荣枝时,他已经是江西九江市混黑社会的无业人员,人称“法老七”。并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些浪漫、离奇的经过,没有什么骑摩托车送回家,残酷的现实就是,法子英用卑劣的手段强奸了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并且导致了她怀孕。法子英还以当地雷鸣案威胁劳荣枝,意即如果劳荣枝离开他,就有可能灭她全家。法庭调查中可知,雷鸣至今在逃,据了解就是
10、当年杀了女友全家。起初,雷鸣案的被害人及其家人也以为只是吓唬,可最终女方逃离的结果却是惨遭灭门。将近三十年了,雷鸣依然还是通缉在逃犯。而且法子英后来还让狱友刘某军去劳荣枝家踩点,威胁要是劳荣枝离开他就要杀她全家,办案机关如果认真去查,也是可以查清的啊。劳荣枝的不敢反抗,劳荣枝的家庭教育促使她认为被强奸这个事情很丢人,不但没有报案,而且为了保护家人而屈从于法子英。这也导致了她一生的悲剧。你们真觉得当年二十岁左右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可以控制劣迹斑斑、犯罪成瘾的黑社会混混法子英吗?甚至一审还认为劳荣枝主导法子英犯罪,这符合逻辑常识吗?从社会学或者心理学角度研究,如果说江苏徐州铁链女是因为身体被禁锢而沦
11、为某人的性欲和生育工具的话,那本案上诉人劳荣枝就是在精神上被法子英禁锢的性欲工具和犯罪工具,他控制劳荣枝、利用劳荣枝达到其邪恶的犯罪目的,劳荣枝是精神上的“铁链女检察员还是说这些都是劳荣枝的陈述,没有证据。可是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本身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啊,九江的证人桂某莲老人尚健在,她可以证明法子英找过劳荣枝家,陪同劳荣枝堕胎的法子英的姐姐也是证人啊。当然,曾参与威胁劳荣枝的刘某军其实也是本案重要证人,只是他不愿承担刑事责任而说自己不知道。可是,我们用逻辑想一想,深墙高院内的劳荣枝如何知道跟她素不相识的刘某军曾与法子英坐过牢,有过什么前科,而且出狱后还跟法子英去九江对面的黄梅县的小池镇入室抢劫呢
12、?不就是通过当年法子英之口吗?这不就是检察员说的非亲耳所闻不能知晓的隐秘细节吗?劳荣枝经常被法子英殴打,至今头上还有颅骨凹陷、嘴部缝有2-3针,这都可以鉴定,这些不也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吗?合议庭如果真想查明案件真相,这都不是难事。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没有充分客观证据的前提下,以被告人的口供推定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并对并非其本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总体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一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大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一部分:一审判决的程序问题一、本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应由审判员
13、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1、首先本案系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该案自从被媒体报道发酵以来,只要有任何消息就会引起巨大社会舆论。不管是一审二审,当天都直接冲上热搜。试问,目前还有哪个案件的影响能盖过此案?依据我国陪审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荣枝的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必须由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首先是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法关于采用陪审制案件范围的规定一共有三个条文,其中第15、1
14、6条是法院依职权采用陪审制,第17条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法院依职权采用陪审制,是指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就应当采用。否则,如果还是由法院任意决定,那么这个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编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指出:陪审员法把适用陪审制案件分成了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和依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对于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适用陪审制,因此,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其中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直接规定的就是七人合议庭,而不是“可以其次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
15、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对此的说明是,“本文系新增条文,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相衔接经研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同时满足社会影响重大的条件,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案完全符合。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仅是个人主观意见。回到劳荣枝案件,劳荣案
16、一审安排了4次庭审活动,庭前会议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庭审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22日,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日,第三次开庭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根据上述庭审活动的时间安排,在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的时候,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肯定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那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7人的3+4模式,而一审合议庭却选择了3名法官组成,显然是违法的。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是为了与人民陪审员法衔接,其关于7人合议庭的实质性条件与人民陪审员法是相同的。劳荣枝案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新的刑诉法解释已经
17、实施,尤其是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已经援引了新刑诉法解释295条的规定,在劳荣枝一审判决主文和附件援引法律条文中也列出了新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因此,劳荣枝案件适用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一审法院已经在实际操作的事项,那么合议庭的组成更应该适用新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依法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模式组成合议庭。因此,无论是依据人民陪审员法还是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劳荣枝案的一审合议庭都应当由3+4的模式组成,一审审判程序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是违法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找到了如下因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类案供合
18、议庭参考。(1)湖南永州中院(2019)湘11刑终686号裁定书,裁判要旨:“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之规定,本案系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原审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吉林省高院(2019)吉刑终256号裁定书认为,由于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是社会影响重大的扫黑除恶案件,原审合议庭的组成违反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裁定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19、(2019)吉05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3)广西玉林中院(2020)桂09刑终378号裁定书认为,由于第一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原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4)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终494号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审理原审被告人邹嵩山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20、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6刑初95号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也应以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而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具体为无权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并没有起诉故意杀人罪。而一审判决认为,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劳荣枝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当。虽然针对该两起犯罪事实,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也是针对抢劫罪进行
21、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调查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构成该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未让劳荣枝针对该罪名进行自我辩护,但最后判决却增加了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的做法,显然有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法院从来都是被动受案的,法律没有给人民法院设置主动追诉案件的职能。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对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自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开始立案;自诉案件则必须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才能引起案件的受理。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法律设计了控、辩相对平衡,并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针对事实与证据进行指控与答辩,法院居中裁判,这样可以尽可能平衡控辩
22、双方的力量,限制公权力,保障被告人人权及合法的诉讼权利。南昌中院主动地增加了一审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有悖控辨审制度的基本结构要求,是重大的程序违法。诚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改变罪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对法院增加罪名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5条第二款第二项是对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不正确的情况可以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实际上是变更罪名。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机关可以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在程序上又作了一些限制,即为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必须引导控辩双方互辩,在作出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条司法解释,也是审判机
23、关可以按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罪名来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就认为,在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罪名时,可以重新组织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且在辩护人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出现改变罪名的情况时都是开庭重审听取控辩及被告人的意见,比如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伤害改成故意杀人的。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却没有法律依据。改变罪名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不同认识,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一般是犯罪构成特别相似的两种罪名,如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抢劫还是绑架,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等。而增加新的
24、罪名,意味着法官对犯罪事实有了新的认定,增加了对被告人的不利评价,超出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在劳荣枝案件中就是如此,南昌市检察院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起诉的罪名是抢劫罪,一审法官却违法地在两起案件中对劳荣枝各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罪,且没有让劳荣枝对新罪名发表意见,没有重新开庭,只在2021年9月2日召开了一个没有劳荣枝参加的控辩审三方会议,增加罪名居然是关起门来不让劳荣枝参加,不让旁听,像庭前会议一样不公开审理,严重的剥夺了劳荣枝的法定权利,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一审增加的两个故意杀人罪,最关键的环节竟然是瞒着劳荣枝开的一个封闭会议,也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我说得再明确一点,本案一审明明是对劳荣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荣枝案 二审 辩护 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3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