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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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险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组织
2、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2023年10月底前高质高效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稳妥有序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二)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三)坚持不重不漏全市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三、工作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二)政策文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
4、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等。(三)标准规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接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
5、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四、主要任务(一)更新汇交地总区、地箝子区成果在保持地籍区、地箱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箱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汇交。(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
6、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
7、和成果入库。(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要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五)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
8、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跨本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自2024年起,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
9、,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五、实施步骤(一)准备工作1.资料收集。要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I)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
10、料。(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I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2.成果整理分析。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
11、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鳌记成果更新1.地籍区、地箱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箱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尽快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实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并
12、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
13、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
14、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士地所有权地籍图。(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市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
15、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登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三)成果检查汇交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脸收通过后,将成果离线
16、汇交省自然资源厅。六、保障措施(一)加强姐织领导。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短时间内取得实效。(二)强化经费保律。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三)强化督促落实。市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
17、报各单位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部分环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服务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社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霍州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
18、,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于2023年底前完成70%房地一体确权登记,2024年底前实现宅基地应登尽登、应换尽换。(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三)进一步核实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更新。2023年底前
19、,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实现数据汇交。二、登记发证的范围(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登记发证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限,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
20、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筒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中地上建(构)筑物界址线、层数、结构等内容全面,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通过描述方
21、式记录建(构)筑物相关情况后直接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有需求、有条件的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四、登记发证的方式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受理,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五、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以
22、下程序办理:(一)中请、受理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自然资源部门集中受理.(二)审核我市“两权地籍调查工作成果已由原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脸收通过,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成果、权属资料、身份信息等资料进行完善和审核,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登记发证。(三)公告经审核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公告,审核通过一村、公告一村,逐步推进。(四)磬薄、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发证;公
23、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六、“两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1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2 .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 .多子女户拥有一处以上住宅且符合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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