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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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09号)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公园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对北京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京绿园发(2009)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8月3日北京市公园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园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园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园名录的各类公园安全管理工作。公园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应急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管理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
3、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定期组织研究、通报公园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内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其他保障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模较小的公园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及安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
5、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四)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六)重大危险源监控;(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改进管理建议;(五)组织或者
6、参与公园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公园安全管理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七)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一)培训时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二)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
7、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一条公园应建立并完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明确目的、要求、具体计划。(一)检查形式:领导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科队、班组自查;(二)检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时期检查相结合;(三)检查内容:查意识、查制度、查措施、查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查操作规程、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四)检查频次:公园综合性安全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园
8、区管理、餐饮、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动物饲养和观览、设备管理等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级综合安全检查;规模较小公园的安全检查可合并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第十二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专业消防应急小分队,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
9、治安保卫巡逻队,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在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力量,及时疏导游人,并做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的准备。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行业管理规定核定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遇有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及大型活动等重点时期,应随时掌握入园的人流量,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疏散游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公园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加强文物、古树名木等园内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有关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第十七条公园内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做好防雷设备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工作。(一)向游客宣传普及科学防雷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
10、护意识,最大程度地防止雷击事故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及损失;(二)公园里高大的树木或防雷装置旁应竖立警示牌,提醒人们雷雨时请勿靠近,上山路上竖立“雷雨天气,请勿上山”等警示牌;(三)及时通过公园电子屏、园内广播等方式转发气象部门雷电预警预报,采取措施疏散游客,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四)每年进入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因雷击引起人员伤亡或森林火灾事故,能快速有序地做好灭火、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园应当严格遵守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一)公园内配电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清扫和检修。清扫的要求:
11、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检修的要求: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检修一次。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二)安装或移动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接线和安装。任务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三)所有电器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漏电保护装置。第十九条公园内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燃气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用气。(一)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
12、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二)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四)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有计划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公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一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14、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一)严格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工作要求(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依法检验合格;有应急预案并演练,有演练记录);(二)严格限速。观光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观光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三)严格限员。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观光列车(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额定载客人数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四)严格限制行驶条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非公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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