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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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房屋抗宸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宸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宸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隔震减震技术应用,是指为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提供隔震减震装置,以及从事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活动。第三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
2、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宸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宸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房屋抗震性能。对前款规定的已经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宸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本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隔宸减震房屋建筑工程
3、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检脸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隔宸减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第二章生产与检验第六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在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前进行出厂检验。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七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
4、信息可追溯。笫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参加隔震减宸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隔震减震子分部工程验收,并积极配合工程各方主体做好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服务,编制隔宸减震工程使用说明书。第三章勘察、设计与审查第九条对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无法确定工程项目是否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时,应当在项目建设初期向当地负责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咨询。第十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和工程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
5、议。承担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将隔宸减宸设计纳入抗震设防专篇,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对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杳时,应当将隔震减震技术措施和结构体系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隔震减震装置安装阶段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内容实施旁站监理。第十八条隔震减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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