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docx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开区运管部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及城六区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
2、支队)、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备案经营者)和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两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对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监督、协调和考核。由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委修管处)具体负责实施。各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决定并采取行政措施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市交通执法总队及交通执法支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行
3、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各郊区交通局执法工作。经开区运管部门、各郊区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决定并采取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等工作。经开区运管部门、各郊区交通局的相关部门工作应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行政检查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两种。监管检查是指各运输管理分局对备案经营者的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资质条件,以及落实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实施的实地检查和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实施的线上核查。执法检查是交通执法支队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实地调查和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实施的线上调查。第五条各运输管理
4、分局应当按照部门年度监管目标,制定年度和月度监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监管检查工作,确保对辖区备案经营者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管检查。交通执法支队按照市交通执法总队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对辖区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工作。第六条行政检查分为计划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企业登记信息核查、举报投诉核实、整改复查等六种类型。核查备案经营者填报车辆维修信息、维修价格信息以及核(补)报企业登记信息是监督检查的必检项目。(一)计划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有计划开展的日常行政检查。检查内容为依据职责所对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检查单(见附件一)的所有检查项目。(二)联合检查:区运输管理分局与相应
5、交通执法支队按照各自职责同时对同一经营者实施的行政检查。各区年度联合检查行动应不少于12次,检查内容同计划检查。(三)专项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对经营者实施的特定内容或特定事项的检查。(四)企业登记信息核查:运输管理分局对首次备案经营者和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址备案变更经营者报备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现场实质性核查,对经营者年度核报的“企业登记信息”存在异议内容进行核查。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同计划检查。(五)举报投诉核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对被举报投诉对象所涉及的事项实施的核查。(六)整改复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的经营者
6、改正情况实施的核查。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计划检查的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采用双随机方式抽取。运输管理分局年度计划检查户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末辖区备案经营者数量的相应比率。上年末辖区备案经营者数量为IOO户及以下、101-200户、201-300户、301-400户、401户及以上的比率分别为100%、90%、70%、50%、35o交通执法支队的计划检查工作由市交通执法总队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检查户数不得低于上年末城区备案经营者数量的30%o第八条各运输管理分局应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入户检查工作要求(附件二)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信息录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举报投诉核查还应录入申诉
7、内容、核查情况、处理结果、有无责任等信息。交通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信息按要求录入交通执法处罚管理信息系统,立案处罚情况应反馈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信息应及时录入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第九条各运输管理分局应建立本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检查台账,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情况说明等。第十条备案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运输管理分局将其列入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重点监管名录。(一)被纳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失信企业名单的;(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三)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四)本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机动车 维修 行业 监管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4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