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2024年6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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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2024年6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完善税费治理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征收税费、提供高效便
2、捷的服务,所采取的协助、支持、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的区域
3、协作。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持续推进川渝地区税费政策趋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逐步实现税费征管和服务一体化。第七条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征管协同第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税费,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掳派税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费收入。第九条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税费数据以及业务系统的汇聚联通,推动智慧税务应用,完善对纳税、缴费行为的数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税费征收管理能力,减轻纳税人、激
4、费人的办事负担。第十条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共享。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更新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目录之外的涉税费数据共享需求,由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涉税费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税费征收情况、税费堵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
5、见。第十二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共享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社会组织举办人变更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以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登记时,应当依法查脸与该股权交易、财产份额交易相关的完税、免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完税、免税信息。第十三条民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相关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聆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查险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
6、当告知相关主体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前款规定的部门共享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或者落实优惠政策需要,提出专业资格认定、专业信息确认请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及时进行认定或者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权属登记相关的税费申报缴纳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相
7、关税费申报缴纳信思,完善不动产登记协同机制。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健全派驻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法查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陋止其出境。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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