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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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建设单位参考文本)钦州市区(县)街道(镇)小区20年一月日使用说明1 .本临时规约为开发建设单位参考运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细致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样的,可向市房产局询问。2 .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 .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4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
2、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运用人的合法权益。5 .本临时管理规约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6 .本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美丽、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
3、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其次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供应应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运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运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房屋运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运用物业。物业的全
4、部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章物业基本状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状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钦州市(区、县)街道(镇)路(巷、街)号;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总户数:;土地宗地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注:应与街道办、住建局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一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用途等清单,见附件1o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
5、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运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的房屋、等。(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见附件2。第七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和物业权属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运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室内墙面、一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入户计量表后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管道、设备。(三);第八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全部: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全部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运用物业。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方法以
7、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和物业运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需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合同约定;(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修理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协作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业主有不交纳物业修理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破坏房屋平安结构、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的,不得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9、;(二)O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应具体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网好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若因业主缘由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担当。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第四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在运用物业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运用物业。同时,依据有利于物业运用、平安、整齐以及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
10、境爱护等方面妥当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五条业主、物业运用人应依据下列规定运用物业:(一)依据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运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物业专有部分运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变更为餐饮、消遣、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留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运用平安;主动协作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
11、应实行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开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运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以下时间段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峻噪声的施工:1 .工作日:下午:至次日上午:中午:至一:2 .节假日:(全天或其他规定时间段)3.(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平安运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刚好复原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依据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运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运用电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运用
12、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九)防盗网安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盗网安装管理的有关规定;(十);(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状况和物业运
13、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物业修理资金等;(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敬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担当相应的责任;(五)房屋出租必需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六)对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运用人马上终止租赁行为;(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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