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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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明确创新产品申请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打造“南京创造系列产品和品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2、、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新服务等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组成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评价小组各组成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开发区)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通报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第四条创新产品评价工作
3、坚持自愿申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予以支持推广,鼓励各区(开发区)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第六条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统一纳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工作推进体系管理,具体分别参照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南京市现有支持政策、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省市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工作文
4、件等执行。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七条创新产品评价申请具体形式和注意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第八条申请单位和申请产品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L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2 .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或人才团队;3 .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4 .申请单位或产品符合南京“4+4+1主导产业方向,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未来产业等“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创新成果;5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独角兽企
5、业、瞪羚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引进企业。(二)申请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1 .产品或其核心技术具有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2 .产品必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研发或生产,为近五年内首次研制成功。产品必须来自申请单位,或者产品的关键部件、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整体设计等必须来自申请单位;3 .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处于国内领先,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1)突破国际国内关键核心技术;(2)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3)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4 .产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6、。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5 .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环境友好,安全环保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环保技术规范;6 .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或能替代进口;7 .产品上年度有一定数量的销售。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但需提供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第九条从纳税、营业收入、参与社会治理、技术引领等角度对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和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申请和评价程序第十条创新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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